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各地航务管理机构在接到申办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该证的正、副本。
法律依据
办理规程
受理
(一)受理条件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全的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二)工作时限:即时受理,1工作日转审查人员。
审查
审查标准
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代理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定人员;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代理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定人员。
决定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定意见,填写《代理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市航务处全程办事机构受理人员;
2、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定意见,填写《代理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市航务处全程办事机构受理人员。
3、市航务处办事机构受理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办理的,通知申办单位领取证件;对不同意办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
所需材料
筹建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筹建的文字报告;
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
(1)组织机构设置;(2)管理人员配备;半数以上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有不低大副、大管轮的任职经历;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3)
企业管理制度;
4、公司章程,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和责任制度;
5、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9、经营客运等特种运输,应具有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航务管理机构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提出书面评估报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
开业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开业的文字报告;
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3、筹建批准文件及《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原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6、主要船员名单及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并附聘任船员、管理人员合同和花名册;
7、签订安全承诺书;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批准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
收费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1工作日转审查人员。
办事机构: 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