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业田
北齐、隋均田令中所受土地的名称
永业田亦称“世业田”。(1)“世业”之名最早见于北魏。《魏书》卷一一○ 《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北齐时,改称桑田为“永业田”。《隋书》卷二四 《食货志》载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受之列。”此外,还有请垦官荒田制度,规定“职事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扩大了永业田的范围。唐代永业田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僚贵族永业田。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规定王公以下,职事官、散官、勋官均按爵位、品级受永业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勋兼有者,则择其标准高者给予,不重复计算。亲王受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上柱国30顷为最高额,以下递减,至男爵、职事官从五品尚有5顷,武骑尉30亩。天宝十一年 (752年) 规定六品以下也受永业田。另一种是一般民户的永业田。开元 (713—741) 间的两次诏令规定: 21岁至59岁的丁男,18岁以上的中男给永业田20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也给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受永业田10田 (狭乡不给),官户受永业田20亩。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永业田有余可出卖,不足可买入。民户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听卖永业田。五品以上勋官的永业田可听其买卖。(2) 习惯上对私有土地的称呼。
土地简介
1)北魏蚕桑之区每丁受桑田二十亩,称世业田,身终不还。麻田则须从还受之法,非为世业。北齐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株、榆三株、枣五株,均不在还受之限。若土壤不宜桑者,则给麻田,如桑田法。自此桑田、麻田为永业田。隋丁男永业田皆遵北齐之制。另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亦给永业田,各有差别。多者至百顷,少者四十亩。
2)田制名。也称世业田。 隋 唐 两代,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级分授永业田,子孙世袭,皆免课役。参阅《魏书·食货志》、《通典·食货志》、《隋书·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一》。
3)旧时称私有土地为永业田或世业田。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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