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政府部门
永春县林业局是永春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泉委〔2011〕47号)、中共永春县委、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委〔2011〕210号)和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县政府工作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1〕96号),设立永春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和县花卉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按规定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事项审批。
(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责任。根据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县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意见,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指导林业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和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和林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性意见。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和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科技工作。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办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计生、安全和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待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林业行业廉洁勤政、机关效能、反腐纠风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行政审核审批股(林政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县林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核、核准、审批、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生态公益林林种调整;负责木材经营加工,林木采伐(含采挖和移植),林区野外生产用火,森林植物检疫,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特许猎捕,野生动物经营加工、驯养繁殖及其产品运输,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负责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事项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木竹运输等林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和报批工作;负责对林业行政许可所需的现场勘查、勘验结果进行审核。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县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三)计划财务与产业发展股
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性意见;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法征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和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意见,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监督管理林业行业安全工作。
(四)造林股(县花卉管理办公室)
检查督促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培育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管理全县造林营林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全县林木种苗管理和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全县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协调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林业技术监督及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县花卉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县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代表县政府参与调处县际之间山林权属纠纷;代表县政府处理县内的山林权属纠纷,并做出裁决;督促已达成的协议或经政府部门裁定、法院判决等已生效的山林权属的执行及权属界线标志的设置。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县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森林防火科研,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消防专业人员;检查指导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其他事项
(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是县林业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同时列入县公安局序列,实行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为主指导。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县农业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县林业局监督管理的林业国有资产,不含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林业资产。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局长:林荣福
单位地址
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110号
单位邮编
362600
所获荣誉
2023年2月,入选“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参考资料
永春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永春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林业局.福建永春.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9 12:08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