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汕头市的
国家权力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依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决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9、选举并有权罢免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