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是经各地申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文物局组织审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称号。
2001年,江苏省省在全国率先出台《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奠定了保护工作的法制基础;南京、常州等市也陆续制定配套地方法规规章;2017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由此形成了一整套法规制度体系。
第二批(2001年2月19日公布,6个):苏州市吴中区
西山镇、苏州市吴中区
光福镇、苏州市吴中区
木渎镇、吴江市
震泽镇、太仓市
沙溪镇、宜兴市
丁蜀镇第四批(2006年12月26日公布,4个):高淳县
淳溪镇、东台市
安丰镇、江都市
邵伯镇、常熟市
沙家浜镇
第六批(2009年10月29日公布,4个):兴化市
沙沟镇、江阴市
长泾镇、新沂市
窑湾镇、张家港市
凤凰镇第七批(2013年8月12日公布,9个):扬州市江都区
大桥镇、东台市
富安镇、常州市新北区
孟河镇、镇江市丹徒区
宝堰镇、如皋市
白蒲镇、淮安市淮阴区
码头镇、宜兴市
周铁镇、如东县
栟茶镇、常熟市
古里镇根据江苏省有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认定标准及申报程序,经各地申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文物局组织审核,并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