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1981年11月成立的爱国民众团体
江苏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于公元1981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成立,历任会长为蔡海金、陈神民、史子浩、蔡宪沙、胡有清,现任会长邹振球。
简介
江苏省台联是台湾同胞在江苏省的同乡会组织,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分会包括:南京市台联,无锡市台联 ,徐州市台联,苏州市台联,常州市台联 ,南通市台联 ,镇江市台联 ,连云港市台联,淮安市台联,盐城市台联,扬州市台联。
宗旨
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团结联络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统一,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而贡献力量。
职能
江苏省台联密切联络定居在本省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海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多作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关心和协助他们返乡探亲、扫墓、访友、旅游、定居和进行文化、学术、经济、科技、体育等交流。
江苏省台联积极推动两岸民间的交流交往,密切加强与常住大陆及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一切正常权益,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台湾同胞在江苏省经商、投资、建厂、兴办公益事业和进行各领域的交流。对于前来江苏省寻祖、探亲、访友、求医、求学、旅游的台湾同胞,主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同时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和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随着海峡两岸往来的日益增多,作为台胞之家的台联将为台湾乡亲提供更加热情周到的服务。
章程
江苏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江苏省台湾同胞第七次代表会议2002年9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江苏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江苏省台联)是居住在江苏省的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江苏省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其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联络居住在江苏省的台湾同胞;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统一而努力,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第三条 密切联系居住在江苏省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向他们介绍台湾的情况;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多做贡献;关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相关的问题。
第四条 关心和协助居住在江苏省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旅游、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五条 加强与台湾地区同胞的联系,充分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一切正当权益,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积极推动海峡两岸的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交往,对于前来江苏经商、投资、经营企业、求学、就业、兴办公益事业和进行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以及寻祖、探亲、访友、求医、旅游、居住的台湾同胞,主动、热情地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积极提供协助,开展联谊活动。
第七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和社会团体的联谊,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江苏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定居在各市的台湾同胞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江苏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三)修改章程;(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江苏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一)选举(含增补选举)会长、副会长及个别理事,或免除会长、副会长及个别理事的职务;(二)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三)审议本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四)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会长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通过后任命。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一届一聘。名誉会长、顾问向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本省各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各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理事和会长、副会长分别由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省台联备案。各市台联可参照本章程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江苏省台湾同胞第七次代表会议2002年9月5日通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8 20:38
目录
概述
简介
宗旨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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