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公司
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由经批准在江苏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本协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接受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成立于1994年1月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行业组织。
协会概况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长。目前为止,本协会有220多家企业会员,70位理事,26位常务理事,4位副会长。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下设苏州、张家港、无锡常州南通、连云港、扬州7个办事处。
以服务于本协会会员为宗旨,贯彻指导、服务、协调的工作方针。
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四)研究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点。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六)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JIANGSU INTERN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现代物流的企业自愿组成。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本协会会员为宗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工作方针是:指导、服务、协调,推动会员间横向联系、交流,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货代理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国贸大厦7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和外贸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2)调查研究国际运输和货运代理业发展动态,收集国内外信息资料,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
(3)推动会员之间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发展横向联系。
(4)协助政府部门对货运代理业的协调管理工作。
(5)发展与国际上货运代理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6)加强与全国及兄弟省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联系交往,相互促进。
(7)组织会员单位沟通业务与经营管理的情况,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8)举办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9)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制定行业行为准则,促进会员单位“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建立行业公平争的良好环境。
(11)接受对会员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送达投诉人。
(12)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13)办理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江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在江苏省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现代物流业务的企业,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监督。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得协会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2)向协会报送货代业务经营情况、统计报表,提供信息和资料。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予公布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协会的重大问题。
(4)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和批准协会年度财务予决算。
(6)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职权是:
(1)执行贯彻理事会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及总结协会工作。
(3)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员大会。
(4)批准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任的聘任。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10)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提议亦可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业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每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资助。
(4)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省外经贸厅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外经贸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一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提出,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同意,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外经贸厅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外经贸厅、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23:15
目录
概述
协会概况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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