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原江苏省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物价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省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省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七)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九)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机要、督办及后勤工作,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计划;负责全省价格形势分析预测,组织落实价格调控措施;承担重要价格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价格宣传和普法工作;研究起草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定价目录与价格听证目录;督查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
(三)农产品价格处
承担国家农产品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拟订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原则、作价办法;参与重要农副产品储备吞吐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农产品价格争议,指导全省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工业品价格处
承担国家工业品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全省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方案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拟订重要工业品及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工业品、公用事业价格争议;指导全省工业品价格管理工作。
(五)医药价格处
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药品批发、零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监督防疫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等收费;研究省管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价格政策;协调处理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省医药价格工作。
(六)服务价格处
承担国家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政策与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服务和房产价格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产价格法规、政策;审定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与收费标准;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指导全省服务和房地产价格工作。
(七)收费管理处
承担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并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检及收费统计;参与收费清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收费争议;指导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物价局设置2个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
(一)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省价格举报中心)
拟订价格行政执法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授权调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二)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承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下达的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有关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承担省政府赋予的制定经济和价格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配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专项调查及监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成本信息;指导市县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直属行政机构行政编制为6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正副局长8名,其中正局长2名,副局长6名。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9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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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