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工技术学会
1994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江苏省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电工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学会概况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及企业界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发扬“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该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挂靠东南大学。
该会成立于1994年7月,现为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共19人,理事67人,单位会员3个,个人会员1000多人。本会设有1个工作委员会、8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电机、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磁兼容、矿山电器、船舶电气、标准化),根据各地区学术活动情况,设立了8个地方电工技术学会。
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探讨;
2、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或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3、不断扩大同国际学术机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4、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
5、科技规划编制;
6、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
7、科技成果鉴定;
8、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
9、以及对科技人员的专业职称和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1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开发新产品,组织新产品鉴定,并向社会推荐。
11、举办新产品展示会以及开拓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等;
12、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工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
13、普及电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14、促进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15、编辑出版发行电工技术的通讯、文集和科普刊物;
16、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洽谈会和报告会;
17、努力培养、发现和推荐电工科技人才,尤其是年青的电工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工科技工作者、企业界人士、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18、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
19、建立技术经济信息中心,并与外界连成网络;
19、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理事会
第三届理事会
理事长:胡敏强
副理事长(共18人,按姓氏拼音为序):
陈小虎、程 明、郭效军、黄道本、黄学良、鞠 平、姜 宁、李良振、孙玉坤、孙建龙、唐春潮、吴维宁、王德明、王崇林、熊江咏、杨建龙、杨志新、周波
秘书长:黄学良(兼)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共19人。
理事(共67人,按姓氏拼音为序):
陈小虎、程 明、陈 昊、陈 虹、陈劲操、董有谷、费树岷、冯伟江、郭效军、郭前岗、高新陵、龚成龙、顾菊平、顾容谷、胡敏强、胡德霖、胡 林、胡国文、胡虔生、黄道本、黄学良、黄建华、鞠 平、姜 宁、金承祥、梁志成、梁少华、梁修保、林明耀、李良振、李训铭、李先允、李跃华、刘维亭、刘永强、闵 涛、倪道宏、裴 军、孙玉坤、孙建龙、沈明霞、唐春潮、唐志平、谭国俊、吴维宁、王德明、王崇林、王松明、王恩荣、卫志农、熊江咏、谢少军、徐 文、许勋周、薛 融、杨建龙、杨志新、袁 越、叶小岭、张长银、张如瑶、张茂青、郑建勇、赵德安、赵龙章、周 波、周 洋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电工技术学会。
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JES。
第二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苏省科协)和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江苏省各市、县电工技术学会,各市、县供电公司,各发电、电气、电器、电工、建设、修造、安装等企业,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以为本会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 及企业界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发扬“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面向 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 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挂靠东南大学。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探讨;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或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不断扩大同国际学术机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以及对科技人员的专业职称和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开发新产品,组织新产品鉴定,并向社会推荐。举办新产品展示会以及开拓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等;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工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普及电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促进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编辑出版发行电工技术的通讯、文集和科普刊物;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洽谈会和报告会;
(八)努力培养、发现和推荐电工科技人才,尤其是年青的电工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工科技工作者、企业界人士、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九)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
(十)建立技术经济信息中心,并与外界连成网络;
(十一)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
(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申请可成本会会员: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电工科技工作者;
2.从事电工科学技术工作,在某一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在校电工科技研究生、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界人士、社会活动家;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凡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审查批准,可为本会高级会员:
1.在电工学术界、工程界或科学技术领域内有卓越贡献的技术专家;
2.获得国家、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创造发明奖;
3.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撰写出版过著作;
4.有比较突出成就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对学会有贡献,有较强经济实力及一定影响的企业家。
(三)单位会员: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成立的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或本会的专业委员会、省辖市或县的地方学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
(二)高级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会高级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上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核准,并负责管理。
以上会员统一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颁发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或团体自身提出申请,经本会或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发给本会单位会员证书,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2.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先参加技术咨询或技术培训等;
2.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和高级会员的基本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7.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
除履行会员和高级会员的基本义务外,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展览、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的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
(一)个人理事由本学科中有造诣的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担任,个人理事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地方学会;
2.专业委员会;
3.秘书处;
4.会员和电工科技人员较为集中、影响较大的重点单位;
要推荐有威望、有号召力、有组织活动能力和学术或科技成果、能积极参加学会工作的会员担任理事;
(二)单位理事在能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对学会有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其 整体经济实力居全省前列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设计院、高等院校、以及电工行业或产品的制造、应用等部门中协商推荐,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 确定,直接进入理事会。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其它负责人)担任理事。若法定代表人变更,自然以新法定代表人为理事。
单位理事是本会的自然单位会员。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制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学会经费使用情况;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或理事分工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聘任,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用通信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 理事会的决议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贯彻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理事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日 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统筹落实。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期满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担任法人时,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出具委托书,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理事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六)组织召集每年度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工作联合会议;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直接领导。专业委员会的建立、调整、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由本学会颁发聘任书,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受相应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共同领导。
第三十二条根据各地区学术活动情况,设立各地方电工技术学会。它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区电工科技工作者和电工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本会相同的宗旨与业务。地方学会接受所在地的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为了充分发挥一部分过去对本会有较大贡献且有较丰富经验的理事的作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0 01:42
目录
概述
学会概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