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慈善基金会于2007年5月11日获
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正式成立。远东慈善基金会的主要资助方向是身障人的就业,特别是能够给身障人的就业提供帮助的就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发展历史
远东慈善基金会于2007年5月11日获
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正式成立。远东慈善基金会的主要资助方向是身障人的就业,特别是能够给身障人的就业提供帮助的就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及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社会福利和残疾人事业,支持与推动社会公益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业务范围
接受社会募赠,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参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残疾预防等社会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培训工作,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和创造创业条件等。
发展理念
· 给社会弱势群体和身障人创造就业的机会,发展社会福利和身障人事业,支持与推动社会公益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帮助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但却奋发不息的身障人,通过卓有成效的就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帮助他们敲开工作之门,机会之门和命运之门。
·帮助怀揣梦想、追求卓越的企业家,获得现代化、国际化
企业文化理念的内在支撑,并切切实实地从参与慈善事业中获得加快发展的动力,走向更大的成功。
·推动中国尚在起步阶段的慈善公益事业,在拥有现代企业文化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家集群的扶持下,走向壮大,迈向成熟。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促进身障人就业创业及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社会福利和身障人事业,支持与推动社会公益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来源于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募赠,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身障人,鼓励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资助帮扶贫困身障人,参与身障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残疾预防等社会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身障人服务;
(三)开展和促进身障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培训工作,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和创造创业条件;
(四)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二)热心帮助身障人和社会弱势群体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三)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有能力参与和推动社会福利特别是身障人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理事有退出的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条件、任职程序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可以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设名誉理事长等荣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定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基金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
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身障人就业、创业、培训及帮扶项目;
(二)资助身障人领域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奖励为我国身障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奖励基金及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地方基金;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各项投资行为;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他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移交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移交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