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已撤销,改制为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省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
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
卫生资源配置,制订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
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
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制定全省计划免疫工作规划。
(六)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医学的督导。
(九)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拟定卫生标准,组织卫生监测,实施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监察。
(十)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指导全省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十二)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派遣和管理援外医疗队工作,负责卫生外事和涉外活动。
(十四)承担省政府
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六)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