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政府机构
江西省审计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历史沿革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15日,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同年10月29日,江西省审计局成立(1994年9月2日更名为江西省审计厅)。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的规定,江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和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全省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负责风险总托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的中央驻省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宣传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
综合处
编制审计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管理审计项目计划的授权;管理、检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牵头起草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结果报告;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规审理处
负责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结果公告;监督检查本厅和市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市县审计机关法规和审理工作;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与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相关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财政金融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委办公厅、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民主党派、省人民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口和计生委、省民族宗教局及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出版集团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省档案局、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科协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省工信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联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省委农工部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扶贫移民专项资金;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农林水专项的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农林水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矿局、省测绘局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金和项目;组织审计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资源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资源环保专项的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发改委、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农林水、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等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人防办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建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省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煤炭行办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不含金融企业、省建工集团);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国有企业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县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供销社、省机械行办、省轻工行办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保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民政、卫生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侨联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为:服务、管理、协调和保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厅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后勤建设规划、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措施、标准、经营计划及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赣审大酒店、服务站、庐山培训基地和机关所属门面房的管理、使用;
(三)、承办江西省审计厅机关授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办公楼和自管宿舍区的通讯、保卫、供电、供水、供气、清洁、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厅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调配、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及油料供应等管理,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处理交通事故;
(五)、负责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住房实物分配和货币分房工作;
(六)、开展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爱国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八)、协助承办以江西省审计厅名义召开的会务和公务接待工作;
(九)、承办机关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采购、发放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福利工作;
(十)、按照江西省审计厅机关分配的预算,管理、使用机关后勤保障有关专项经费。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经营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管理,人员任免、调配等按江西省审计厅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
(十二)、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江西省审计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中心
江西省审计厅信息中心履行协调指导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直接承担厅机关信息化建设的职能,是江西省审计厅负责审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化事项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承担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审计署、省政府制定的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全省审计机关和厅机关的信息化规划、计划、方案;
三、建设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网络及其配套设施,建立和施行网络运行的安全保密机制;
四、在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推广应用审计署统一开发的审计实施系统、审计管理系统以及其他审计应用软件,开展补充性、适应性的软件研发和引进;
五、建立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资源收集、存储、处理体系以及厅机关数据库,从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和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技术专业培训、考试,开展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交流、评审、考核;
七、管理、维护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的信息网络、因特网站、计算机及其关联设备,承担计算机及其关联设备的选型、配置;
八、编制江西省审计厅机关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批准的预算与建设的进度、规定的程序与权限用于专项工程和专门费用支出;
九、对全省审计机关和厅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助江西省审计厅有关部门实施计算机审计和实行办公自动化;
十、承办江西省审计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现任领导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12月,江西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4月,获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
2021年6月22日,江西省审计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党支部被江西省直机关工委公示为“江西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5 08:37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