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单位成员,也是代表江西省参加国际、国内老年人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在江西省各级政府和体育、民政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与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
协会介绍
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1983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为了加强对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省老年体协于1993年创建了江西省老年体育科学学会,归口省社联管理。省老年体协与省老年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老年体育“两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为了加强老年体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科学健身知识的传播,更好地指导老年人科学地开展健身活动,1995年省老年体协和省老年体育科学学会联合创办了《康乐寿》杂志。
建设宗旨
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联系、团结江西省广大老年人的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为江西省老年人开展
体育健身活动、增进江西省老年人健康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单位成员。在江西省各级政府和体育、民政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与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开展为江西省老年人服务的工作。
成立意义
联系、团结江西省广大老年人的群众性体育
社会团体,是为江西省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进江西省老年人健康服务。
历任领导
第一届:(1983年1月28日一1988年12月11日)
主席:张国震
副主席:赵金生吉云祥林本英孙嘉文刘迅朱志良邵芳(女)冬国英(女)王东勃
秘书长:刘西汉
(1988年12月11日一1989年4月14日)
主席:方谦
副主席:赵金生吉云祥林本英孙嘉文刘迅
朱志良邵芳(女)冬国英(女)王东勃
秘书长:刘西汉
第二届:(1989年4月14日一1993年5月18日)
主席:方谦
副主席:孙良照孙嘉文韩海清徐成江王万朝
童荣华杨士杰冬国英(女)朱志良王东勃荆奇玉赵传弟王珍杨小春邓子华刘迅罗廷柱吉云祥马继勋周佩琅姜萍邵芳(女)张甦(女)
秘书长:周佩琅(兼)
(1993年5月18日一1995年1月10日)
主席:方谦
常务副主席:孙良照胡德祖
副主席:赵传弟罗廷柱陈国琛韩海清唐惠民
杨小春田虹(女)周佩琅邓子华
吉云祥刘迅邵芳(女)陈世华
姜萍冬国英(女)许如鉴孙嘉文
童荣华王万朝朱志良王东勃王珍
杨士杰徐成江李义秋张甦(女)
秘书长:周佩琅(兼)
第三届:(1995年1月10日一1996年8月23日)
主席:王国本
常务副主席:胡德祖孙良照周佩琅
副主席:黄俊民敖林生王天德杨小春冬国英(女)
秘书长:胡德祖(兼)
(1996年8月23日一1998年1月)
主席:王国本
常务副主席:胡德祖姜佐周孙良照周佩琅
副主席:黄俊民敖林生王天德杨小春冬国英(女)秘书长:姜佐周(兼)
(1998年5月27日一2000年11月27日)
主席:张逢雨
常务副主席:胡德祖姜佐周孙良照周佩琅
副主席:黄俊民敖林生王天德杨小春冬国英(女)秘书长:姜佐周(兼)
第四届:(2000年11月27日一2006年3月7日)
主席:张逢雨
常务副主席:胡德祖姜佐周
副主席:孙良照周佩琅黄俊民敖林生王天德
杨小春冬国英(女)李爱荪范小珊
秘书长:姜佐周(兼)
第五届:(2006年3月7日―2010年4月)
主席:张逢雨
常务副主席:胡德祖姜佐周
副主席:黄俊民李爱荪范小珊高冬梅肖元安
任魁庆罗水保
秘书长:罗水保(兼)
第六届:(2011年4月12日―2016年)
主席:张逢雨
常务副主席:曹泽华
副主席:高冬梅肖元安任魁庆罗水保
秘书长:罗水保(兼)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省老年体协)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联系、团结、组织全体老年人和老年体育工作者开展健身体育活动的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为老年人健身体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的老年群众体育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从事的老年体育事业是康乐性益事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体育事业的重要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条例》和老龄工作及老年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点、生理特点和老年体育的规律,动员、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经常的科学的健身体育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实现积极的老龄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全民健身体系,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江西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各涉老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代表江西省老年体育团体参加全国和相应的国际老年人体育组织与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南昌市湖滨东路3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根据本会宗旨进行下列业务:
(一)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网络建设,重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
(二)宣传、动员、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开展健身体育活动;
(三)指导和支持老年体育科学学会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和老年保健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促进老年体育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四)举办全省性的老年人健身体育比赛和交流;
(五)培训老年人键身体育骨干;
(六)推动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场所建设;
(七)总结、交流开展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的经验,表彰先
进;
(八)办好《康乐寿》老年体育杂志,传播科学健身知识,
交流健康长寿经验,引导老年人增强体育健身意识;
(九)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性老年人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
开展老年体育的省际或国际交往;
(十)管理好、使用好老年体育场所设施,充分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十一)挖掘整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选择推广轻松和缓、安全简便、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体育活动项目;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评选健康老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设区市、省直机关、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其他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直属团体会员。设区市、省直机关、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和参与所在地区、单位、行业系统老年健身体育活动;
凡年满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公民,以及虽不满上述年龄,但已退休的人员,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所在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批准,均可成为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批准通知或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和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德高望重,关心、支持老年体育事业的领导和老同志担任本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设区市、省直机关、行业系统老年人体会主席被选为本会委员的,如不再担任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则自然免去其本会的委员职务,并由新任主席自然递补。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和调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可决定对章程进行修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甘为老年体育事业作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确有修改必要,可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委员会议决定修改.
第三+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议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2日,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