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58年,是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领导下的由全省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我省音乐权威机构,是广大音乐工作者之家。江西省音乐家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音乐创作、音乐理论、音乐教育、社会音乐、表演艺术、民族音乐、编辑出版等各项工作。江西音协具有人才、学术和组织优势,协会下属有钢琴专业委员会、声乐专业委员会、小提琴专业委员会、民族管弦乐专业委员会、手风琴·电子琴专业委员会、二胡专业委员会、音乐文学专业委员会、管乐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并在1981年创办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我省唯一的音乐园地《心声歌刊》。全省有省音协会员一千七百余人,会员中拥有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词作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理论家、音乐编辑家等高级职称人才,其中中国音协会员四百九十余人,全国艺术考官两百四十余人。
发展历史
2024年12月8日,江西省音乐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换届及成立大会在昌顺利召开。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00051375887X3
社会组织名称:江西省音乐家协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文联
证书有效期:2018-09-28至2023-09-27
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
法定代表人:潘庆蓓
成立登记日期:1992-11-26
注册资金:3万元
业务范围:理论创作、学术研讨、艺术表演、比赛培训
住所:南昌市八一大道371号
协会介绍
如此丰厚的资源为
江西音协开展各种音乐活动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江西音协系中国音协团体会员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音乐家协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与国外音乐团体有着广泛的艺术交流。多年来,协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繁荣我省音乐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音
乐生活,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协会在为推广高雅艺术、普及严肃音乐、繁荣创作、加强音乐素质教育、继承发展民族音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每年都举办全省性的理论创作、声乐、乐器等各类大赛以及音乐考级等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受到各界的好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江西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江西音乐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结合音乐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密切关心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理论工作,举办交流座谈和观摩展演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音乐评论和音乐理论的提高与发展。
第八条 加强对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和管理,支持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促进行业建设。
第九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省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音乐。
第十条 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组织比赛、展演、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音乐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的音乐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音乐交流。
第十三条 发现和培养音乐新人,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加入本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者,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机构推荐,履行必要入会程序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申请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者,按照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由本会履行相关手续,推荐入会。凡属江西省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交纳会费,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享有推荐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权利资格。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不能算作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并须按期交纳会费。本会中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在本会内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既不说明理由又劝告无效,或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若干名组成。各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团体的理事,其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理事会的职权是:审议本届协会全面规划和工作计划;听取协会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和重要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其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其职权是: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决策。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条 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协会会员之外,搭建起广泛联系体制内外全省音乐工作者的补充性、灵活性平台,使之成为联络服务青年音乐工作者多种方式的聚合,成为会员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届中将对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简称江西音协。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xi Musician Association,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省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