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医学会成立于1990年9月,省卫生厅副厅长汪忠武同志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梁作学、张平均同志任副理事长,梁作学同志兼任秘书长。组建了卫生事业管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流行病学、医学寄生虫、少儿卫生、食品卫生、卫生检验、卫生毒理、
环境卫生、
健康教育、卫生统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十三个专业委员会。预防医学队伍已经覆盖了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
生物制品、检定检测、国境检疫、科研机构和卫生教育等各个学科领域。
学术成果
学会发展个人会员4000多名,团体会员18个,两次被省科协评为先进学会受到表彰。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预防医学学科发展,江西省预防医学会自成立以来,举办各种学术交流讲座,培训班311次,参加 人数21878人次,征集论文2562篇,评选优秀论文76篇。学会从成立起编辑出版《江西省预防医学会通讯》13期,约12万余字,从93年起编辑出版了《江西预防医学杂志》21期,260多万字,每期6000余册,并结合我省预防医学工作实际,出版血吸虫病、病毒性肝炎、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卫生检验等专辑。
学会成员包同敏教授主编《小儿家庭医疗保健》和《儿童保健成长200问》;翟祖一教授主编的《甲、乙、丙、丁、戊五型病毒性肝炎》;苏宽勇教授主编的《妇产科,临床手册》和何晓青主任技师主编的《卫生防疫细菌检验》、《噬菌体学》等专著。这些专著发表以后,在预防医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新一届理事会
为了提高学会的影响知名度,第二届会员代表大学决定授予在全国有影响和成绩卓著的翟祖一教授和何晓青主任技师为江西省预防医学会资深会员。
2003年9月学会换届后,选出了以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健华同志任会长,熊继杰、杨华、浦志龙、万红、何晓军、万国林、张岳、黄河浪同志为副会长,熊继杰同志兼任秘书长的江西预防医学会第二届理事会。
学会章程
江西省预防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江西省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JXPMA。
第二条 江西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预防医学(包括卫生、保健、科技、教学、管理等)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学拄术工作者和管理者的纽带和发展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事业的提高、繁荣与发展;普及推广预防医学知识;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促进预防医学工作与生产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本会贯彻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围绕我省预防医学科研任务和重点卫生工作,积极促进和发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组织机构挂靠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435号,邮编,33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和开展顶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问题的探讨等活动;
二、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预防为主”的认识,增强人民的预防保健意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三、编辑出版《预防医学理论与实践)杂志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开展多补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学术讲座,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利拄成果的评审、技术标准的编审、接种异常反映的鉴定、预防医学岗位培训、继续预防医学教育、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六、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中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评选、奖励预防医学优秀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学普及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七、积极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积极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事业市场经济发展;
八、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咨询,承担预防医学领域有关资质认证。
九、积极主动地为政府部门制订疾病顶防控制、顶防保健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立法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热心为会员服务务,向政府反映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会员、资深(终身)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会员:具有中专毕业或相当于中专毕业,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热心与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上述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者,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资深会员(终身):在会员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同时具备从事预防保健工作35年以上;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上述职称10年(在职)以上者。
3.名誉会员:对我省的预防医学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组织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赞助的外籍著名预防医学专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授予。
二、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保健、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委托的设区市级预防医学会审核,由江西省预防医学会批准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终身):本人申请,或由专业委员会、设区市级预防医学会推荐,经木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资深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单位申请或由专业委员会、设区市级预防医学会推荐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
1.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丁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与本人有关的学术活动;
(s)优先在本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4)自觉地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终身)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本会主办的信息资料和学术期刊;
(3)免费获取有关专业委员会论文汇编等。
2.义务
(1)参与本会组织的我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等重大决策的论证
和咨询等活动;
(2)叁与支持本会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3)文纳资深会员会费。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优先选派代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恬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3)可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科技成果、产品评审
(4)可优先取得本会给予的技术咨询。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向江西省预防医学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剥夺公民权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江西省预防医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尖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专业委员会;
九、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的产生由预防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按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并经全省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或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要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要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写委托书,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学会组织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由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学会可委托各地(市)预防医学会承办有关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江西省科协拨款;
三、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和资助;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
六、学会存款利息;
七、学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学会的财务和财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15日之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干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省预防医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