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63年7月,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机构之一,下设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四个县级市局,71个基层工商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文电、机要和全市系统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全局性综合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负责管理全市工商系统档案、信息、新闻、信访等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领导班子、外事、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系统教育培训和发展规划;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和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和妇女、计生工作。
党办
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党总支工作的制定及组织开展各项日常党务工作。
监察室(含督察队)
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全市系统和本局机关反腐倡廉和“纠风”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督察队工作。
督察队负责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对行政效能和廉政勤政的举报投诉;承办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
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系统财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组织制订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或审批管理市局机关经费开支;检查、指导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全系统的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及培训工作。
法规科
组织本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本局机关的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调研、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
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经济检查科(加挂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牌子)
组织、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走私贩私、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登记外资科
根据有关登记注册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政策、法规,组织制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全系统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审查或受主管局长授权直接审核市局直接登记管理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及其有关的核转材料;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
企业监督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无照经营行为;指导本系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年检、验照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市场合同管理科
主要职能:组织对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的登记工作;协调指导基层开展市场巡查工作;组织监督管理、规范辖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依法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组织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指导实施合同监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组织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拍卖监管工作。
商标广告管理科
组织有关
商标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对商标和特殊标志的使用以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广告经营资格登记工作,指导户外广告登记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各类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机构简介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办公室、机关党办、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含督察队)、法规科、经检科(打传办)、登记外资科、企管科、市场合同科、商标广告科等10个行政科室;经济检查支队、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4个直属行政单位;以及举报投诉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消费者委员会4个事业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3个社团组织。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现有干部职工97人。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走私贩私行为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五)组织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推荐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
(九)指导
直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承办
江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