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各种水质参数及其允许浓度,对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量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浓度控制管理具有较明显的优点,它与实际的环境质量目标相联系,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宽、严适度。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可避免浓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释排放废水、浪费水资源等问题,有利于区域
水污染控制费用的最小化。
所谓总量控制,就是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一区域或某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最终排入环境的数量的限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总量包括:以“三废”形式排放的有组织的排放量;以杂质形式附着于产品、副产品、回收品而被带走的量;在生产过程中以跑、冒、滴、漏等形式无组织排放的量。区域排放总量包括:区域内工业污染源、
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之总和。
国家提出“总量控制”实际上是区域性的,也就是说,当局部不可避免的增加污染物排放时,应对同行业或区域内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削减,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在一定数量内,使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空气等的环境质量可达到规定的环境目标。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将促进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可能成为我国环境与发展的有力结合点。
198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了《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对流域、区域、城市、地区以及工厂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这是我国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第一次出现在
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是在“九五”之后,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随后实施的“十五”, “十一五”以及“十二五”计划中都出台了有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计‘划。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为一门学科:境管理措施引起了各个学科的注意,随着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对象的深入分析,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曰益广泛,这也推动了总量控制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即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分类的出现。与容量总量控制相比较,目标总量控制以排放限制为控制基点,从污染源可控性研究入手,进行总量控制负荷分配。目标总量控制从污染源的可控性入手实际上就是在目标制定上适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及《“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都是实行的目标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