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制定过程
编制进程
1996年10月4日,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归口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998年1月1日,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实施。该标准全部代替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4281-198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45-19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53-19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50-19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46-19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49-19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469-1985)。
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
修订情况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该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199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通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毫克/升调整为120毫克/升,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毫克/升,二级:250毫克/升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了人体健康,维护了生态平衡,促进了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