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文化局是汾阳市的政府部门。
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
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
(二)根据国家,省、地和市委、市政府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并监督实施文化系统内部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实施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实施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内容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及其它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书刊、图书经营活动;对市属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印制、发行单位实施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印刷业;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等。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关于文物、博物事业的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和规划;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勘探、发掘、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推进文物交流,强化对古玩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七)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
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推动旅游产业化发展道路;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出境旅游事务;负责全市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旅游宣传和促销活动,开发省内、国内以及国际旅游客源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和电影发行放映事业。
(九)管理全市艺术教育、艺术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
教育体制改革,推动艺术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深入发掘、打造民间艺术精品,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起草局重要文件报告和材料;承担对文化、艺术和戏曲等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的管理、稽查工作。
(二)社会文化股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普及与提高工作;协调文化系统各演出团体和单位的工作和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负责创建文化先进市活动,推进图书馆事业的现代化建设,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收缴电影专项资金;研究执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培训市场、文化广场和民间艺术团体的启动和发展,促进本系统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三)文物旅游股
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勘探、发掘、研究和宣传等业务工作;组织、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
旅游设施建设;监督、检查旅游社、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