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太福,男,原系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
简介
沈太福,男,1954年生,吉林四平人。1978年考取
长春水利电力学校,1980年毕业后分配在
长春市水利局工作,后又调到市科协。
1984年辞职创业,1986年在北京注册了集体性质的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并任公司总裁。1992年6月起长城公司以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形式开展面向个人的民间集资,至1993年2月份集资额高达10亿多元人民币。
1993年4月18日,沈太福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沈太福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4日被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死刑,已于当月11日执行。
创业
沈太福的故事是又一则颇具荒诞色彩的商业传奇。身高不到一米六的沈太福自小爱好科技发明,是一个十分聪慧好学的青年。从小学到中学,一直是班上前几名,各种奖状把家里一面墙贴满了,只可惜没考上大学。
1984年,30岁的沈太福从四平水库的工程局辞职,成为改革开放第一批辞职下海“吃螃蟹”的人。辞职后,沈太福与兄弟沈太安办起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宽城科技开发咨询处),每天骑着一辆破自行车在长春市的街头巷尾刷广告,但生意清淡。无奈之下,沈太福通过关系,承包了一家亏损的街道企业——长春锅炉仪表厂。1985年,沈太福在这家厂研制成功了
双色液位计,并以其稳定和优异的性能获得原国家机电部、原交通部、原劳动部等8个部委发文推广应用。当年就使这家小厂扭亏为盈,获利47万元。
1986年,沈太福进京发展,曾与北京四通公司有过不愉快的合作。1989年3月16日经北京新技术实验开发区批准,沈太福以30万元私人资本注册成立了集体性质的北京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戴红帽子做民营企业,这在当时无可厚非,很多公司都这么干,但长城公司的集体产权性质最后成为沈太福案致命的一环。
1990年6月,辽宁省阜新矿务局的工程师屈维谦、吴江因一项发明专利寻求合作,而与沈太福一拍即合走到一起。此前屈、吴曾于1985年6月向
中国专利局申报“逆变型无整流予三相换向器电动机”发明专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专利审查期间的“申请维持费”,根据我国专利法对此有相关规定,该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不具备再申请专利的条件。
集资
屈维谦、吴江发明的“逆变型无整流予三相换向器电动机”,通俗地说,就是“
调速电机”,这种电机可以用在从发电厂、水泥厂、自来水厂、矿井等许多行业。和正在使用的普通电机相比,能自动调节电机速度,使原来大马拉小车变成什么马拉什么车,从而达到节电的效果,节电的效率从20%到70%不等。
可是,沈太福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入生产,银行也对这个有风险的项目没有兴趣,这时候,沈太福想到了民间融资。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之后的1992年和1993年是投资热情极其高涨的年份,人们对各种有新意的建设项目充满了热情。由于中央金融管制,发生在民间的各种集资行为便一直非常活跃,利息也是水涨船高。在沿海很多地方,民间拆借资金的年利息基本在16%~20%之间。一位资深的证券公司总经理曾回忆说,“在那年,证券公司不知道自己真正该做什么,几亿的资金,拆借出去就起码有20%的收益,还用自己费什么心?” (沈太福的行为实质上是“地下私募”,当时由于宏观经济复苏,金融管控严厉,所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活动非常活跃,沈太福显然不是开出融资利息最高的人)便是在这样的火热背景下,沈太福的集资游戏出台了。
“游戏”的名称是:技术转让。“游戏”规则:无论男女老少,均可与长城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投资额3000元起,上不封顶。合同中承诺,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取自己的资金,而且投资回报很可观,长城公司承诺“按季支付补偿费”每年“补偿率”达24%,比银行当时的储蓄利率高出一倍(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为12%左右)。这个疯狂游戏其实就是以发展
节能电机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
长城公司发明的新型电机属于节能项目,当时国内能源紧张一直是瓶颈,因此凡是有节能概念的新技术都颇受青睐。而沈太福更是一个善于包装和炒作概念的高手。1992年5月28日,他的电机技术在钓鱼台国宾馆通过了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根据报道,国家计委的一位副主任在他的项目鉴定书上批示:“属节能的重要项目,应尽可能给予指导和支持。”沈太福更是对外宣称,长城公司几年来先后投入近5 000万元,研制成功了这种
高效节能电机,据能源部门测算,仅在运行的风机中如果仅有1/3换上这种节能电机,一年就可以节电400亿千瓦,其前途的宏大让人充满想象空间。
沈太福的集资规则是这样的: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集资金额的起点为3000元,高者不限。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按季支付“补偿费”,年“补偿率”达24%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为12%左右,沈太福开出的利率高出一倍。他的第一轮集资活动是6月份在海南展开的,广告前一天刊出,第二天公司的门口就排了长龙,仅20天,就集资2 000万元。初战即告大捷的沈太福当即加快集资步伐,他先后在全国17个城市开展了类似的活动,长城公司的集资风暴迅猛席卷全国,它很快成为当年最炙手可热的高科技企业。
公关
在此次集资活动中,各地的媒体记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最活跃的是《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当沈太福在海南开始集资时,孙树兴在报纸的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20天集资2000万》,对长城公司的集资业绩大加鼓吹。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孙树兴又相继发表了《用高科技和我们百年不懈的改革开放筑起新的长城》以及《为了千百万父老兄弟》等长篇报道,对长城公司的集资给予高调的追踪报道。正是在数百家媒体的催热下,沈太福跑马圈地,战无不胜。在这期间,沈太福先后给了孙树兴两万多元辛苦费以及密码手提箱、“皮尔?卡丹”西服和日本产“美能达”全自动照相机等物品。孙树兴后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孙树兴的牵线下,沈太福又幸运地结识了曾经担任过《科技日报》总编辑、时任国家科委副主任的李效时。在沈太福案中,李效时扮演了一个很关键的角色。当《科技日报》对长城公司大加报道的时候,他便对这个节能项目深信不疑,为了表示支持,他专门到长城公司去考察,还留下了“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的题词,被沈太福用在所有宣传文本上。李效时还借出差的机会到各地为长城做宣传。在海南,他对媒体记者说,“我从深圳到广州到海南,宣传了一路的‘长城’。我觉得‘长城’所办的科技实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科技实业!”由于他的官方身份实在特殊,因而成了长城公司最具说服力的宣传员。为了报答李效时,沈太福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字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第一次,李效时拒绝了,第二次,沈太福派人把它从李效时办公室的门缝里塞进去,这次,李效时没有退回,他心领神会地将之锁进办公室的一个铁皮柜里。就为了这份合同,李效时一年后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如果说孙树兴和李效时为长城公司效劳夹有私利因素的话,那么,在当时确实有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沈太福的集资模式表示由衷的赞赏,其中便包括老资格的社会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费孝通。在1993年1月,费老撰文《从“长城”发展看“五老”嫁接》,对长城模式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他所谓的“五老”是老大(国有企业)、老乡(乡镇企业)、老九(知识分子)、老外(外资企业)、老干(政府官员)。费孝通认为,长城公司在高新技术成果的委托加工、成果转让、搞活民间金融、对外合作以及发挥老干部余热等方面都做出了值得称道的成绩。
到1993年初,沈太福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 000多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①【据王安在《25年》一书中披露,长城公司在媒体和官员公关上不遗余力,“据传,沈太福的红包攻势花费了3 000万。”】到2月份,长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集资款逾5 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北京的集资额最多,达2亿多元。随着集资泡沫越吹越大,沈太福讲的故事也越来越离谱,他宣称拥有300多项专利技术,“其主导产品高效节能电机已在各生产领域应用,已握有15亿元的订货量”,同时,“在全国数万家民办科技企业中,长城还是唯一一家纳入国家行业管理的”。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长城公司只售出电机50多台,价值仅600多万元。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沈太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 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沈太福在人际公关上大下工夫,他先后聘请了160多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演变
事态演进至此,商业骗局的气息已经越来越浓烈,沈太福铺天盖地的集资风暴引起了国务院副总理
朱镕基的高度关注,这位对金融风险怀有本能警觉的中央决策人意识到,如果“长城模式”被广泛效仿,一个体制外的、缺乏制度控制的金融流通圈将庞大而可怕地出现,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将全面失效,于是,他亲自下令中止长城公司的活动。
1993年3月6日晚间,正当沈太福为集资超过10亿元举办大型庆祝酒会的时候,他收到了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
沈太福遭遇当头棒喝。此时的他已经在狂热和膨胀中失去了对局势的清醒认识,自以为有高层人士、上百位老干部以及10万集资民众的“撑腰”,他已经具备了与国家机器博弈的能力。他的应对之策竟与
大邱庄的
禹作敏如出一辙。在接到人民银行的通报后,他当即宣布状告人民银行行长
李贵鲜,索赔1亿元,国内外舆论顿时哗然。这是中国第一位民间企业家敢于直接对抗中央政府。3月29日,沈太福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国家科委、人民银行总行步调不一致,婆家、娘家有矛盾”,却让他这个民办企业“小媳妇”吃亏,现因政府干涉,公司难以经营,要向国外拍卖。他还宣布,将投资者的年利息由24%提高至48%。
随后两日,局势朝沈太福预想的反向发展,政府没有任何退让的迹象,各地的挤兑事件则层出不穷,他试图倚重的媒体和老干部似乎也帮不上忙。3月31日上午,沈太福再次召开中外记者会,下午,他在
北京首都机场被截获,当时他带着三张身份证和一皮箱的钱打算出逃国外。4月18日他被宣布逮捕。从这个月起,在国务院的直接参与下,各地组成二十多个清查组。历经半年时间的清查清退,长城集资案的投资者都领回了70%的本金,全国清退款总比例达90%以上。另外,根据香港《文汇报》的报道,有120名官员因此案受到牵连。
尽管天下人都知道沈太福是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然而他最后却是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诉状称,沈太福多次以借款的名义,从自己公司的集资部提取社会集资款,构成了贪污罪。他还先后向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21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钱、物等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这构成了行贿罪,法院于1994年3月4日判决,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沈太福对判决不服,他的上诉理由是:北京长城公司是戴着集体帽子的私营企业——在1988年之前,北京市工商部门不接受私人申请创办“高科技公司”,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因而不构成贪污罪。他对律师说,“怎么判我都行,但是,如果我是因为‘贪污’自己家里的钱而被枪毙,我不服。”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对沈太福案的二审首先应当对长城公司的经济性质重新确认。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这些意见。4月11日,沈太福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