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质量协会成立于1982年,30年来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致力于推进沈阳市质量工作的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企业和质量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市质协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由原市人大副主任
多静如担任,秘书长马翠芬、副秘书长王昊彬。
协会简介
沈阳市质量协会的主管单位是沈阳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并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质监局和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一、质协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提供服务。
二、会员单位:企业会员是质量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质量协会的主要服务对象。现有沈飞公司、黎明公司、机床集团、造币公司、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企业会员160多家,质量工作者、专家、学者等个人会员66人。市质协欢迎我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加入质协会员队伍。
三、业务范围:根据国家《
质量振兴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质量推进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工作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推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展质量技术方法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开展用户满意测评工作;组织实施和推进卓越绩效模式,推进和激励各类组织走向卓越经营,建立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开展质量专业人员注册资格培训和考试,推进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质量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组织质量学术和技术方法的应用和交流,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四、五大品牌:质量管理小组(QC)活动;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卓越绩效模式推进表彰活动;用户满意评价与表彰活动;质量学术论坛与质量交流活动。
五、五项工作:
1、质量工程师培训:每年3-5月份举办
质量工程师考前培训班,培训5-6天。根据国家人事部(2000)123号文件精神,从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国统考制度,市质协受政府委托,作为质量工程师考前唯一的培训基地,负责考前资格认证、培训指导和教材征订工作。
2、质量小组活动:每年4-5月为质量成果申报时间,每年6月、10月召开两次QC小组成果发表会,评出优秀质量成果一、二等奖150余项,并从一等奖中选拔10项成果,申报国家优秀质量(QC)成果奖,获得中国质协表彰。
3、卓越绩效表彰:每年召开全市追求卓越大会,会上表彰卓越绩效先进单位。宣传贯彻GB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旨在引导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的大质量观念,争创国家和地方质量奖。
4、用户满意评价表彰:每年12月份召开全市用户工作表彰大会,营造用户满意的舆论氛围,建立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质量观念,表彰实施用户满意企业和产品(服务)20户,激励企业不断追求用户满意,提高企业质量竞争能力。
5、全质管理普及教育:每年6月、11月组织企业员工参加全国质量统考,颁发全国质量统考合格证。由中国质协面向各行各业员工开展的新一轮全质管理(TQM)知识普及教育,市质协根据企业需求,将举办相关培训或派专家深入企业,宣讲全质管理知识,旨在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行为能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沈阳市质量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为SYAQ。
第二条 沈阳市质量协会是我市致力于质量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科学技术团体。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企业、行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和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沈阳市质量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和质量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接受沈阳市经济委员会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辽宁省质量协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邮编:1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和《产品质量法》,参与研究和制定地方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或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企业员工质量意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贯标认证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全市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全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和评价,总结和交流质量管理小组经验,向上级推荐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四)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满意度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强化质量的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并实施沈阳市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工作,并负责向中国质协推荐全国质量奖。
(六)配合政府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程工作,指导名牌产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推进我市名牌产品质量提高,参与对名牌产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用户满意度的调查与评价。
(七)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与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评选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和优秀质量工作者。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开展有益于本协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直属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有关质量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拥护市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市质协团体会员。
(二)企业会员: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市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市质协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在提高质量方面有显著贡献者;为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新闻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质协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质协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提请协会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有会员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反映质量工作动态,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查通过协会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或废除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质协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的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设立沈阳市质协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测评,表彰用户满意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过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沈阳市质量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决定;
(五)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考核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政府拨款、资助;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费用;
(二)协会为会员举办各类业务活动费用,包括讲学、学术交流、优秀论文奖励等;
(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资料费用;
(四)表彰奖励对协会有贡献的会员;
(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沈阳市质量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格考试
关于开展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2.08.13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2012.07.02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2012.07.02
附表6 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 2012.07.02
质量专业资格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2012.07.02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07.02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产生背景 2012.07.02
市质协举办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 2012.07.02
沈阳市质协继续举办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2012.07.02
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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