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命法,汉武帝时颁布的法令。以严刑督责和惩治捕盗不力的官吏。《汉书·刑法志》载,武帝时“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盗贼蜂起。“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林,往往而群,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汉书·咸宣传》)应劭注:“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汉武帝刘彻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集解汉书音义曰:“沈,藏匿也。命,亡逃也。”;索隐服虔云:“沈匿不发觉之法。”韦昭云:“沈,没也。”),故称《沈命法》。
汉武帝末年,因地方官员管理不力等原因,盗贼团伙蜂起。故汉武帝刘彻作《沈命法》。该法规定: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主管官吏将受到严惩。二千石及以下的一律处死。
由于新法严苛,在推行之后,小官吏畏诛,发现了盗贼不报告,瞒着让事态扩大,任由上一级的官吏来负责任。上一级的官吏得知真实情况时,局面往往已不可收拾 ,只得伙同下级 官吏一起蒙骗更上一级的官吏。如此上下相匿,盗贼越捕越多,实际情况大异于立法初衷。
《史记 酷吏列传第六十二》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於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犹弗能禁也,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辅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馀级,及以法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柰何。於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