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先贵,男,回族,祖籍安徽,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经济学学士。
2014年1月20日下午,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里指出“
瓮安县委原书记沙先贵受贿案”,证实沙先贵已经涉嫌受贿接受调查。
经查,沙先贵在担任黔南州
长顺县县长、
罗甸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收受礼金。
沙先贵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贵州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沙先贵
开除党籍处分;经
贵州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4年12月,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贵州省供销合作社原副主任(副厅级)沙先贵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沙先贵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
没收财产20万元。
安顺中院对原贵州省供销合作社副主任沙先贵受贿罪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沙先贵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所退赃款人民币190.6万元、美元5.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安顺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沙先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张观福等9名商人、罗德新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2007至2013年共计60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人民币190.6万元,5.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75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