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行为是德国哈贝马斯用语。指人与人之间通过
符号为媒介进行交流以达到相互理解、承认、一致的行为。认为人们在社会劳动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反应,是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沟通行为。其中交流符号的意义和沟通行为是互为规定的。主体间在语言理解的基础上,承认、服从沟通行为中共同的规则或规范,以此决断个人行为的取舍;遇有不同意见时,通过沟通达成谅解协调。认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交往形式(生产关系)的成熟程度。但在
资本主义社会中,沟通受到干扰,表现为雇佣者、消费者、公民和官僚在行为领域内的金钱化和官僚主义化;在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沟通成为官僚制度上的伪政治交往,在某些方面同物化作用相应。这类沟通行为是不合理的,它使主体间不理解、不一致。认为一个社会行为是否属于沟通行为,主要取决于行为者所用的协调的方法。如果所用的方法是在没有内外制约之下达至相互理解的沟通,并由此而协调资源的运用,去满足各自的欲望,则称之为沟通行为,倘若协调的手法是以欺诈或只是以满足一己欲望为最终目的,这只是用沟通作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不能称之为沟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