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1. 刑罚的一种,即
没收财产;2. 诉讼上的一种
强制措施。如对
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 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
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
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
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 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
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引证解释
沈从文 《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每家俱有兵役,可按月各自到营上领取一点银子,一份米粮,且可从官家领取二百年前被政府所没收的公田耕耨播种。”
吴晗 《明代民族英雄于谦》:“ 于谦下令没收边将的私田为国家屯田,供给边军开支。”
赵树理 《
张来兴》:“这个招待所是由没收汉奸何老大的何家花园改建的。”
指以权势或其他卑劣手段夺取或窃取他人的财物。
鲁迅 《书信集·致曹靖华》:“木刻那边并无新的寄来,寄纸去则被没收,且因经济关系,只能暂停印行。”
茅盾 《
大鼻子的故事》:“人家当他朋友似的托付他的,他倒不好意思全盘没收。”
没收,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
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
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
官僚资本。
相关含义
1.国有化、没收与征收有什么本质区别?
3.学校、公司等机构是否有权没收学生、职工物品?
国有化、没收的前提是原有的所有权是非法成立的。比如:
解放战争之后,
蒋介石在大陆的房产显然不被我国新政府所承认的所有权,即非法成立的所有权。
即本身即不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适用的是国有化、没收,属于
原始取得。区别在于:没收不承认被
没收财产原权利的合法性。
反之,如果原先是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适用的是征收。这是
继受取得。区别在于:征收承认被征收财产原权利的合法性。
解析: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
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继承、接受遗赠、征收等行为。
1、国有化和没收。这是剥夺原所有权的行为。例如社会主义国有化是剥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
官僚资本主义财产的一种方法。没收是对违法所得的财产或用来作为违法手段的财产的剥夺。依国有化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其所有权归国家;依没收取得的所有权,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2、生产。任何生产都是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鱼、采矿;对自然界的间接占有、使用原料制造产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分别;(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画油画。
4、收益。也称孳息,它分为:(1)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6、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
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们个人私有财产,不管学校、公司有什么规定,都无权对他人私有财物进行扣押。
从考试的角度,只要记住
原始取得的形式即可,其他形式均为
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