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位于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是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国家机构。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
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
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签证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
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责,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内设以下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和督查督办,组织重要会议,负责秘书、机要、保密、文印、档案、政务信息与宣传、信访、外事等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
负责检验检疫业务综合,负责有关检验检疫法制及执法督查、稽查,承办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和司法调查及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认证监管处
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进出口卫生、检疫注册和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四)卫生检疫处
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口岸卫生监督,收集国内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五)食品检验监督处
负责进出口食品等商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承办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动物检验检疫处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动物疫情信息,承办授权的进境动物检疫审批,承办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检疫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七)植物检验检疫处
负责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植物疫情信息,承办授权的进境
植物检疫审批,承办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检疫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八)机电检验处
负责进出口
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和包装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承办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九)轻纺检验处
负责进出口轻工、纺织、陶瓷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承办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化矿检验处
负责进出口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承办分管商品的出口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一)检务处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证单的签发工作,负责检验检疫报检、计收费、签证、放行及流程管理和业务统计分析,负责
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发与监督管理。
(十二)科技处
负责有关检验检疫的科技、标准化工作,负责科技攻关、技术引进、交流、情报资料,负责仪器设备、实验室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办理本局和下属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公务员管理、职称评聘、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本局和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基建计划、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审计室和离退休干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