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河北省的
国家权力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一月份召开。会议由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5、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省出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
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