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He Bei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 英文缩写:HBTCPC)是由全省对
传统文化艺术具有一定成就或造诣,以及热爱文化艺术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建设宗旨
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响应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号召,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坚持守法为本,诚信为本,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素质,规范会员的行为,拓展会员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汇集研究成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号召,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作积极的努力。
(二)搜集、发掘、整理有关文化的资料和信息,为其发展寻根求源,提供传承脉资询和信息支持,协助文化部门培训业内人才队伍,为文化市场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调研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等活动,宣传普及民族文化知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四)开展光大传统文化、鼓励人们奋发向上的文化活动,促进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
(五)组织开展民间艺术活动,扶持民间艺术队伍,发现培养民间艺术人才,保护某些濒临灭绝的省内民间艺术品种,活跃社会基层文化生活。
(六)引导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七) 广泛联系省内与全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华人华侨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组织会员和同业间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参与省文化厅开展的活动。
(九)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英文缩写:HBSCTWHCJH)。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河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是由全省对传统文化艺术具有一定成就或造诣,以及热爱文化艺术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响应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号召,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坚持守法为本,诚信为本,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素质,规范会员的行为,拓展会员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汇集研究成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是:
河北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
河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河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石家庄市桥东区石纺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与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号召,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作积极的努力。
(二)搜集、发掘、整理有关文化的资料和信息,为其发展寻根求源,提供传承脉资询和信息支持,协助文化部门培训业内人才队伍,为文化市场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调研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等活动,宣传普及民族文化知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四)开展光大传统文化、鼓励人们奋发向上的文化活动,促进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
(五)组织开展民间艺术活动,扶持民间艺术队伍,发现培养民间艺术人才,保护某些濒临灭绝的省内民间艺术品种,活跃社会基层文化生活。
(六)引导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七) 广泛联系省内与全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华人华侨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组织会员和同业间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参与省文化厅开展的活动。
(九)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及相关事业产业和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本行业科普工作者及爱好者;本行业经营者、投资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热爱和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热爱本行业,在本领域有一定成就或造诣者。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参与者。
(三)对传统文化倡导及认可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需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本团体相关资料、信息参阅权和索取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规定时间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出除名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做出重要决定或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 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界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 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表决通过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需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 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任职年龄可以超过70岁。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协助会长工作:
(一)协助会长负责团体内部工作。
(二)协助会长负责团体涉外工作。
(三)本团体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团体的财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六)科研成果流转资费;
(七)存款利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即《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