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于2005年4月由
华北制药、石药集团、河北省医药公司、神威药业、以岭药业为主要发起单位,联合河北省医药行业二十余家大型医药工商企业共同倡议组建。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于2005年12月13日经
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
协会宗旨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我省医药行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坚持行业自律,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管理的经济管理新体制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坚持创新发展和促进合作交流,积极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管理创新、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发展。
主要任务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二 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
三 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药品管理,基本药物目录、城镇医保药品目录、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查研究工作;关注药品招标采购,反映企业合理诉求;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业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四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优产品评定的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并帮助企业创立河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协助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对于质量效益型企业的初审及推荐工作;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
六 承担河北医药产品常年网上展示展销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会展、商品交易、产品推介、行业论坛、技术及学术交流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生产、研发、改造、流通、认证、重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搜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七 做好全省医药工业、商业的行业统计工作,开展经济运行分析、预测、预警工作,发布“河北省医药行业经济运行信息”;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出版河北省医药行业的基础资料,并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信息;
八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九 制订行规行约;
十 组织医药行业技术、质量、认证、安全、统计、财务、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练兵活动;
十一 负责“河北百强企业”、“河北工业大奖”、“河北省诚信企业”的培育和评选,撰写“河北省医药行业(产业)年度发展报告”、参与编纂“医药行业发展通鉴”、“河北年鉴”。
协会章程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HBPP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由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主管,以下简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在河北省辖区内从事中西制药、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等产品生产、经营、研发、设计、教育及地区性协会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并在河北省辖区内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依靠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依法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暂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
(二)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参加行业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行业内有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行公信证明;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药品定价方面的问题、困难及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查研究工作,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初审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优产品评定的推荐工作;协助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指导企业做好培育名牌产品的各项工作,帮助企业创立河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组织、指导企业创立河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效益型企业的初审即推荐工作;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八)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参展、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改造、流通、认证咨询工作;搜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九)组织企业的信息技术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收集行业信息和行业动态,出版河北省医药行业的基础资料,并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十一)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经济协作问题,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予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三)负责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质量、认证、安全、统计、财务、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五)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 个人会员在医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对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 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 向本会报送生产、经营、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决定增补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企业家办会”精神,充分调动各企业的积极性,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主要由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企业的在职领导人组成,统称主席团主席。
主席团企业成员条件: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企业领导热心本协会工作。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本协会会长为常设执行主席,另一名执行主席从主席团企业成员中轮值推选产生,任期一年,不可连任。主席可以受执行主席委托主持具体活动和代表协会对外联络。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必须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不驻会)、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研究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及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会议决议,领导秘书处,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要经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
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决议;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五)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财政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 出版刊物和资料;
(四) 其他必要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 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提出建议和理由,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经河北省民政厅的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会长
张宝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局长
副会长
刘彦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研员
张千兵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蔡东晨 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振江 神威药业有限公司 总裁兼总经理
吴以岭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曲继广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双军 乐仁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晓恩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沈明 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贺俊士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致慜 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岳振江 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武英华 河北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
何金锁 石家庄华曙善和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锦旗 张家口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韩志强 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卢建民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长庚 河北恒利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谷景书 河北省医药药材公司 总经理
施金峰 河北长天药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刘寿文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张宝林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执行总裁
邢富斋 河北省药物研究所 原所长
王亦兵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处长
秘书长
张宝林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执行总裁
主席团主席
张宝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局长
刘寿文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张宝林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执行总裁
邢富斋 河北省药物研究所 原所长
王亦兵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处长
刘彦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研员
王 中 唐山市医药行业协会 会 长
杜国强 衡水市医药行业协会 会 长
曹德英 河北医科大学药学院 院 长
王金龙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所 长
朱会宾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院 长
张千兵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蔡东晨 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振江 神威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以岭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曲继广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双军 乐仁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晓恩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沈明 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贺俊士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致慜 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岳振江 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武英华 河北东盛英华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贵生 张家口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张锦旗 张家口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金锁 石家庄华曙善和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韩志强 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卢建民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长庚 河北恒利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金峰 河北长天药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谷景书 河北省医药药材公司 总经理
王述东 国药集团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钮金木 保定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振刚 河北天成药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兰玉岐 唐山市龙山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吴学军 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司英哲 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秀杰 河北九派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
夏 彤 河北爱尔海泰药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安玉伟 石家庄汉康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柴锡庆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院 长
金东涛 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郭生荣 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建军 张家口佰汇医药有限公司 总经理
孙卫春 河北巨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王庆明 河北省霸州市长城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富安 石家庄华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
闫海清 保定市轶思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宋雪霞 邯郸市滏华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 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