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在石家庄正式成立。本联合会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河北省商务厅为主管单位,由省内200余家商品交易市场及服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是这一领域首个全省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何连海担任首届会长。
协会介绍
2014年12月24日,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在石家庄正式成立。本联合会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河北省商务厅为主管单位,由省内200余家商品交易市场及服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是这一领域首个全省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何连海担任首届会长。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的宗旨是:服务、交流、联合、创新。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的精神是:强化服务、创建品牌、讲求务实、协同发展、转变方式、开拓创新。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的工作宣言是:对会员忠诚,为联合会奋斗;创品牌市场,建一流联合会;为行业求发展,为政府筑桥梁。
领导成员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会长 何连海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鲁喜泉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秘书长 邢振英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监事会主席 吴瑞书
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副秘书长 董立强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北省商品交易市场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机构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省内外商界各方力量,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繁荣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胜利南大街353号润德市场办公楼5楼501-50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从事组织与开展行业调查、行业交流、行业培训、行业信息、行业自律、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及行业指导等业务。
2、从事组织与研究市场建设、市场运营、市场仓储、市场金融、市场物流、市场连锁、市场安全、市场环境及市场管理等业务学习。
3、从事组织网络建设、会议展览、省际交流、省际合作等业务。
4、在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准下,从事组织专家讲演和会议研讨、课题研究,为企业培训人才,促进企业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处与办公室初审,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常务理事,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