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是由河南省发改委主管、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性研究机构。研究会总顾问为省政协原主席王全书,名誉会长为省人大原副主任王明义、亢崇仁以及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其文等,现任会长是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发改委原副主任刘尚武。研究会内设机构有:行政综合服务部、会员联络服务部、调研信息服务部、企业发展服务部。
研究会简介
研究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的部署,以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等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研究会的人才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突出为社会发展、为政府决策和为各类企业服务的宗旨,为促进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研究会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以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己任,真心实意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倾听会员单位的要求、意见和建议,能帮助解决的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就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以引起重视和解决。研究会突出的优势是,可以通过研究会专家团(有50多名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人才库开展调研、论坛、合作、咨询、劳务、维权、融资、培训等,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努力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会员单位的发展壮大。
研究会的任务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1、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2、适时承担省发改委等部门下达的重大调研任务,研究探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单位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3、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对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4、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产业信息交流。
5、通过研究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6、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协助会员单位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针对性的组织专家、学者同企业互动,帮助解决困扰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性具体问题,开展行业高峰论坛、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电子商务、考察调研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研究会领导
总顾问: 王全书 省政协原主席
名誉会长:王明义 省人大原常务副主任 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
亢崇仁 省人大原副主任
刘其文 省政协原副主席
会 长:刘尚武 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发改委原副主任
副会长兼秘书长:郭志从 省委老干部局原副局长
副 会 长: 李光寅 省供销社原巡视员
吴合振 省高院原常务副院长
李希辉 省委党校原副书记
赵喜朝 省统计局原巡视员
刘长秀 省国土厅原巡视员
李鸿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原副院长
刘道兴 省社科院副院长
马文卿 省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
李明仓 省有色金属地矿局原副局长
韩保纯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巡视员
刘富民 省委宣传部原副巡视员
刘保成 省农科院原党组副书记
刘兆民 省信访局原副局长
研究会章程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
(2010年12月1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缩写:HDRA
第二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的经济专家、学者和省内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高我省产业研究理论水平,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我省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郑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2、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3、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5、通过本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6、围绕本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河南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省内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和专家学者,均可申请成为本研究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助于本会宗旨的实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7、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的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设总顾问、名誉会长、高级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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