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唱协会
成立于河南省的社会团体
河南省合唱协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组织者自愿组织的社会性音乐团体。隶属河南省文化厅社文处。下设创研部、外联部、活动部、培训部及办公室,系正式注册的省级社会团体。现任会长陈家海。
协会简介
河南省合唱协会于2007年12月换届,第三届理事会有常务理事十三人,其中主席团成员七人。他们均是在河南省合唱界长期担任指挥、创作、声乐指导以及组织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合唱协会现有理事51人;团体会员单位60个。
河南省合唱协会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为普及与提高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推荐合唱作品,加强省内外合唱艺术交流,发展河南省合唱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原崛起而努力奋斗。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主办了两届合唱节和七届“大河风”合唱音乐会,有效地调动了全省广大合唱爱好者的热情,使合唱活动在全省蓬勃发展,推出了一批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合唱艺术作品。并积极带领有实力的合唱团参加全国及国际合唱比赛,且屡获佳绩。为将我省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河南省合唱协会创办有会刊《河南合唱音讯》,定期进行全省合唱活动的信息沟通和艺术交流。
合唱是追求和谐的事业。河南省合唱协会将团结、带领全省合唱爱好者,不断将河南省的合唱艺术推向更高的水平,为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唱艺术,为实现中原崛起而奋斗!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合唱协会
第二条 性质:河南省合唱协会是由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组织者自愿组织的社会性音乐团体。
第三条 宗 旨:遵守宪法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为普及与提高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推荐合唱作品,发展河南省合唱艺术事业加强省内外交流,为促进人民素质教育,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接受文化厅、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会址为郑州市陇海中路136号郑州铁路局文化宫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形式的合唱活动。《河南省合唱节》和《大河风合唱音乐会》是本协会的两大艺术品牌;
(二)开展不同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讲座。深入基层(学校、部队、工厂、企、事业单位)进行合唱知识辅导和音乐咨询,普及提高群众的合唱艺术欣赏和演唱水平;
(三)开办合唱班、合唱指挥训练班,培养合唱指挥人才,合唱团骨干。
(四)参与并积极配合各部门、机关厂矿、企业社团、农村、学校、部队等举办的地区性、全省性和各种合唱活动;
(五)广泛与省内外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拥护河南省合唱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一)积极参与合唱活动的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骨干、合唱团组织者、音乐教师及合唱词、曲作者;
(二)热爱合唱艺术事业,热情赞助、支持合唱活动与合唱团组织者;
(三)坚持定期排练、演出,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群众业余合唱团体和大、中、小学合唱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口头或书面)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协会网站可下载);
(二)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研究同意;
(三)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给予办理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协会的工作建议和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在以后每年缴纳年度会费;
(五)团体会员须每年向协会秘书处汇报年度活动情况。本协会团体会员如有两年以上没有开展活动、一年以上没有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离会;
(六)个人会员应多关注协会动态(网站信息),主动和协会联系,对协会发出的组织确认通知(短信或电话)积极给予回执、回应,如超过两年以上联系不上者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团长工作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团长工作会议亦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成员为:协会团体会员(较小的团体会员合唱团可以委托指定代表)、协会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代表和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委员会成员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合唱团长担任,如因理事单位合唱团长换任,由新任团长接任理事单位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按照理事会的人数比例而设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4、推荐本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
5、推荐中国合唱协会会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音乐界、合唱界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有校强工作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团长工作会议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管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5 12:00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