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
2003年10月31日成立的社会团体
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由河南省社科联作为主管单位。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的亲切关怀、热情支持下,于2003年10月31日在省会郑州成立。本会主要从事文化产业研究、开发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科研究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组织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人民,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组织任务
按照依法办会,机制立会,诚信兴会,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的办会方针,在文化产业界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本研究会的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为会员、政府、社会提供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产业开发、品牌推广等优质服务,为河南省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而努力奋斗。具体任务为:
(一)研究文化产业理论,协助政府、企业等探索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总结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建设经验,召开各类文化产业研讨会,引导文化产业界重新认识学术交流的价值,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及参与学术交流的积极性,为河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开展文化产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省内外文化产业的资源利用、形势分析、产品开发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等信息,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并依据我省文化产业的基本概况、发展环境、竞争格局、基地建设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文化产业的市场预测、产业投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为我省文化类相关企业、投资机构、出版业等单位准确了解目前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动态,把握企业定位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参考。
(三)编辑出版文化产业书刊,主办《文化产业论坛》。
(四)定期不定期举办文化产品展览会、交流会、恳谈会、展销会,引进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产业的发展,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组织建立全省文化产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同产业提供信息交流,指导咨询服务。组织对海内外文化产业的交流与考察,通过与国际接轨,使我省文化产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五)协助产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文化产业在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影响力。
(六)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全产业的素质,大力培养、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稳步壮大我省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努力为文化产业界提供各级各类专业人才。
(七)为企业会员搭建一个宣传、展示、传播企业文化的平台,做好品牌战略推进工作,提高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使我省文化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八)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文化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九)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富有创新改革意识职业队伍;打造本研究会的品牌活动,创建有研究会特色的精品项目,做好研究会的形象宣传,提高研究会的知名度;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专项服务;同时,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组织章程
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系河南省从事文化产业研究、开发的非营利专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开展河南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河南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社科联,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组织河南文化产业的学术研究和开发;
三、 组织对海内外文化产业的交流与考察;
四、 开展文化产业的咨询与服务;
五、 为河南引进人才;
六、 组织大型交流活动;
七、 主办《文化产业论坛》
八、 开展文化产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河南文化产业资料、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全省各文化产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认真、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是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能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后终止后的剩馀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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