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古代官署名
蕉轩随录》卷六:广东番禺县有河泊所,所官一员。按:河泊所吾皖亦有之,属无为州。民池所在州南五十里刘家渡,明正德七年裁。官池所在州东门龙潭湾南,明隆庆元年裁。
历史沿革
引自:尹玲玲.明代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以机构设置沿革为例[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96-103.
官署名。明始置,清沿置。掌征收鱼税。
第一节 河泊所的机构设置沿革
一 河泊所的设存与公署规制
1. 河泊所的创设
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1]。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鱼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则自明初始。元末兵燹,陈友谅据湖广与朱元璋争雄。陈友谅为湖广沔阳之渔家子,本姓谢氏,祖上入赘於陈,因此改从其姓。少年时曾读书习字,略通文义。陈氏深知渔业之利,起兵后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以为军费资助;甚至“以北河渔利充侍妾脂粉费” 。朱元璋破陈氏后,对左相国李善长说:“陈友谅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今既得湖广,仍用普颜不花为应天府知府兼提调鱼课,其原有湖官三百余人,仍旧与联名办课。”可见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沔阳渔家子陈友谅的争战中充分认识到湖池渔利对财政税收的补益,沿袭并发展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其后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已攻掠各地河湖水域设置河泊所征收鱼课以助军费。如甲辰(1364)、壬寅(1362)等年份于湖广、安庆等地区设置的河泊所即属此类。《名卿绩纪》卷3载“太祖为吴王,善长为左相国”;“定楚地鱼税,该隐匿,岁得数百万顷”。《国初事迹》载其在“江西湖广湖池设官办课,岁得谷一百余万石”。
建国后更诏令于全国各地水域包括沿海地区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至十六年间,中央差派有司官吏下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积并编定鱼课课额。明人的诗文中对此亦有所反映,如在湖南永州地区,“当年差官闸湖荡,尺水从兹起波浪”;“丈量绳引计顷亩,半抑编氓强分受……”。太湖地区也有类似记载,如“皇帝三年秋七月,惊闻大舫湖滨歇(指海防)。里长逋窜甲首出,相将荡漾水晶窟。上下从流细丈量,长绳细算牛毛密。吁嗟乎,河泊编氓居釜底,天赐青草一带水”。可见其丈量计算十分细密,尺水从流即予征课,少有遗漏者。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10],但这只能说明至此时全国已设有252个河泊所,而并不是说自此之后便不再设置。事实上,洪武十五年以后又陆续设置了很多河泊所。据万历《大明会典》卷36所载,河泊所的设置遍及北直隶、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共10个省区62个府州。《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税》上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盐山县”。事实上,这一史料是不确切的。明初在黄河以北不仅在河间府盐山县有河泊所之设,又设有静海县河泊所;在更北的顺天府武清县亦设有韩家树河泊所。静海县河泊所与韩家树河泊所存设的时间还比较长,前者于宣德七年(1432)裁革,后者于嘉靖元年(1522)才予以裁革[11]。永平府的滦州亦有河泊所之设,如《明实录》载,永乐八年(1410)九月,“改北京滦州河泊所为滦州蚕沙河泊所”[12]。
明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次之,其它省分则较少。洪武中后期官方进行了各地水域勘界定课,创建河泊所办公公署等税制管理的完善工作。永乐时期,仍陆续有河泊所的设置,甚至在今越南境内都曾设置过河泊所。如明成祖将交趾地区纳入自己的版图以后,即曾在其地设置过河泊所。《明太宗实录》卷84第1119页载,永乐六年(1408)冬十月,成祖诏令省革交趾威蛮州之山定县,其税课局及河泊所均改隶威蛮州。又弘治《徽州府志》卷6《荐辟》*载,休宁举人王士和曾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永乐以后,则少有开设河泊所之记载。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见附表5)。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载“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南京户部领回发各衙门收掌。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笔者由此推测,明代前期所设河泊所可能多达689所,如此,则尚有271所无考。
2.河泊所的废置变迁
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故河泊所设置过多过滥。一些河泊所征课太少,或者鱼利很少而所定课额过高,有司官吏申奏鱼课难以完足。如正统七年(1442)二月,地方官奏“云南等府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课米办纳甚艰,所司追征多致逼迫逃窜”[13]。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些地方因课额难以完纳,有司官吏不得不奏以实情,申请裁革。在此情形下,朝廷陆续诏令裁革课额过少之河泊所。史料多有此类记载,如正统六年十二月,因广西融县奏“旧例各处岁收课钞三万贯者设衙门、铨官吏,是所数未及万,宜革之”;准其奏[14]。因课少之故而与其同时裁革的还有江西吉安府永新县河泊所和临江府新喻县河泊所[15]。景泰四年(1453)十二月,以课米不及千石而革云南通海县河泊所[16]。以事简课少之故,景泰五年五月革云南河西县河泊所[17],景泰六年十二月革广东乐昌县河泊所[18]。征课太低的河泊所省并入他所收管,或由府州县税课局等有司带管。正统四年五月,“革江西九江府德化县沙池、高头湖桑落州二河泊所,并其岁课于小池小江河泊所”[19]。正统七年八月,“革福建延平府南平县西芹河泊所,以其岁课不及数,并归本府河泊所”[20]。景泰七年十二月,馀姚县河泊所又因浙江布政司奏其课少而裁革,岁办课钞则并入该县税课局带管[21]。天顺元年(1457)秋七月,英宗诏令各处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所收课钞不及万贯者俱各革罢,令所在有司带管[22]。应此之诏,天顺二年冬十月,浙江萧山河泊所即因“所收钞不及万贯故”而裁革,其课钞由本县河泊所带办[23]。
许多明代前期鱼利丰富、鱼课很高的湖泊至中后期迅速淤浅、淤废而鱼利无多、鱼课难征,其河泊所亦不得不裁革。这在湖广江汉平原及洞庭湖平原体现最为突出,江西及苏皖沿江也有所体现,详见前文各章所叙。不仅长江流域如此,黄河流域亦见此记载。如《明英宗实录》卷86,第1728页载“革直隶大名府魏、内黄、元城、长垣四县河泊所,其课钞令各县带办。以其地湖泊淤塞故也。”[24]
根据以上很多例子可知,凡裁革河泊所一般均直书“裁革”、“革”或“并”某所。但文献中也有裁革某所河泊官一员的记载,如嘉靖六年(1527)闰六月,裁革湖广武昌府武昌县“乌翎河泊所官”一员;裁革“广东钦州、增城、博罗、海丰、河源、龙川、程乡、封川、海康、遂溪九县各河泊所官一员”[25];又裁革“怀宁县东河石牌、段塘后江江洑,当涂县三湖新沟,东流县张家滩,贵池县清溪五河泊所河泊各一员”[26]。据笔者查证,以上也有多例实际即为裁革该河泊所,如乌翎河泊所、三湖新沟河泊所、海丰县河泊所即是如此(见大附表)。因此,估计此种情形绝大多数实际即为裁革该河泊所。
综上所述,正统至天顺年间为裁革征课过少之河泊所的一个集中时期。其后直至正德前期河泊所设置较为稳定,正德末年情形则已发生改变。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为一长时段的河泊所裁革时期,且裁革频率日益加快,裁革态势一直持续。这一时段所裁革的河泊所,其所管水域明前期一般鱼利甚丰、鱼课较高,与正统、天顺年间所裁革之河泊所有所不同。时至万历十五年(1587,万历《大明会典》纂修年),全国已只剩103个河泊所。估计其后之裁革趋势未变,仍陆续裁革,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仅剩下21个河泊所。时至清代后期光绪年间全国之河泊所已一所无存。
当大量河泊所所辖水域出现鱼利下降、鱼课难征的情况时,原所设之河泊所机构的维持即成为政府的一项负担。河泊所的裁并主要是为了缩减财政开支以节省费用,如正德十三年(1518)十一月,地方官奏“江西彭泽县黄土港河泊所宜革,并其课程于仰天池河泊所以省糜费”[27]。有些地区的鱼课并不由河泊官征收,其官员配备与公署设置均颇为糜费,如正统八年(1443)九月,福建布政司奏“邵武府建宁县鱼课旧于本县秋粮内征纳,河泊所衙门官吏徒为冗设。请革去”,遂从其请[28]。因政区隶属关系有时有所变化,河泊所之隶属亦相应随之改变。如前述嘉靖十年安陆州升为承天府,原为直隶州的沔阳州亦辖属之;安陆州的河泊所即转属承天府钟祥县,沔阳州之河泊所亦属承天府。又如正统四年六月,“省广东琼州府儋州附郭宜伦县、崖州附郭宁远县、万州附郭万宁县俱入本州”,三县所辖河泊所亦分别并隶于各州”[29]。
河泊所裁革以后,绝少有再行复置者。就笔者所见,仅有一例,但其复置之目的主要并非征收鱼课而是兼管水利。黄岩县河泊所与嘉靖十年(1531)裁革,嘉靖二十年知府又奏请复置以“俾其兼理闸河”,公署移置于县北澄江侧,兼管永通、周洋等九闸,但其后至“隆庆间(1567-1572)复革”[30]。也就是说,该河泊所复置至再一次裁革也仅维持了不到三十年。
3.公署规制
各河泊所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办公公署。有些河泊所在设置之初即已创建公署,如武昌府嘉鱼县的太平小白龟湖、黄冈湖、头陀港、致思湖四河泊所均于甲辰年(1364)开设时即分别由各所河泊官汤旺建、郑敏华、罗学实、完者帖木儿创建办公公署[31]。估计湖广、江西一些创设很早的河泊所在开设之初即建有公署。有些河泊所在初设时则尚未建有公署,而是借寓民居、庙庵或泛舟办课,其后才有公署之建。原未建有公署的河泊所,在洪武十四年闸办课程(即对各水域勘界定课)之后绝大多数即创建了办公公署。如武昌府兴国州大冶县的张家潌、华家湖二河泊所均于甲辰年开设,但初设时分别由河泊官管厅旺、毛添福“草创署事”,洪武十四年(1381)分别由总旗龚昌、周成起创建公署(见下表)。又如南直隶和州清沙坊等处河泊所于洪武三年(1370)开设,“初未有衙门,其所官于浮沙口居船办课”,洪武十四年才因闸办课程而置衙门一所于清沙坊;裕溪河泊所于吴元年(1367)开设,初亦未有衙门,“其所官于裕溪河居船办课”,后亦于洪武十四年因闸办课程而置衙门一所[32]。
据上表可知,河泊所之办公公署一般由正厅(正堂)、门楼、官吏厅(私居房)等建筑所组成,东西廊估计即为官吏之私居房,有的还建有库房。正厅均为三间,官吏住房一般也各为三间,门楼一间或一座。
[1] 详见[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研究》,第112-115页。
《明史》卷123《列传第十一·陈友谅》,第3687页。
《国初事迹》。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同治《监利县志》卷2《废署》。
《国初事迹》。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明)董冀《尚絅斋集》卷3《渔荡行》。四库1229-620
《太湖备考》卷11《集诗二·丈湖行》。
[10] 《明太祖实录》卷150十二月戊戌条。又见《明史》卷75《职官志四》,第1852页。
[11]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12] 《明太宗实录》卷108,第1395页。
[13] 《明英宗实录》卷89,第1782页。
[14] 《明英宗实录》卷87,第1750页。
[15] 《明英宗实录》卷87,第1753页。
[16] 《明英宗实录》卷236,第5142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241,第5254页。
[18] 《明英宗实录》卷261,第5587页。
[19] 《明英宗实录》卷55,第1058页。
[20] 《明英宗实录》卷95,第1913页。
[21] 《明英宗实录》卷273,第5771页。
[22] 《明英宗实录》卷280,第6002页。
[23] 《明英宗实录》卷296,第6299页。
[24] 《明英宗实录》卷86,第1728页。
[25] 《明世宗实录》卷127,第3031页。
[26] 《明世宗实录》卷127,第3034页。
[27] 《明武宗实录》卷168,第3259页。
[28] 《明英宗实录》卷108,第2192页。
[29] 《明英宗实录》卷56,第1070页。
[30] 万历《黄岩县志》卷2,嘉靖《太平县志》卷3、卷4。
[31] 正统《嘉鱼县志》卷上*。
[32] 正统《和州志》
二 官吏配置、职任、等级及其待遇
1.官吏配置与职任
洪武十五年(1382)十二月,吏部奏定河泊所官制,依每年鱼课征收数额多少而设官,课米300石至1000石者,设官一员;课米1000石至5000石者设官二员;课米5000石至10000石者设置三员[1]。但据笔者所知,设官二员至三员的河泊所于文献记载中很少见,只有少数的几例。浙江温州府瑞安县河泊所于洪武八年(1375)由章宪建言闸办鱼课,十四年差总旗汤来兴一人创建公署主持官政,十六年始设官三员,但后来“仍裁减止一员”。河泊所设官三员者仅见此一例,设官二员者则稍多。洪武《永州府志》*载湖广永州府零陵等县所辖的四个河泊所,“今朝官制,河泊所二员”;文中又有二行六字如“州官、河泊所官二员”的小注,意义不明;姑且将其理解为每个河泊所设了二个河泊官。又如《皇明制书》卷3《诸司职掌》载南直隶应天府龙江里外河泊所官有二员。河泊所设官二员最为明显的例证为浙江杭州府海宁县河泊所,嘉靖《海宁县志》卷5《官制》*载其河泊所官有“张德俊,洪武十五年任;乔榷,洪武十五年任”。由此可知,如无在该年内前一河泊官离任或过世等特殊情况,则洪武十五年该河泊所有河泊官二人。除此寥寥几例外,未见设官二至三员的河泊所,绝大多数河泊所均为设官一人。河泊所官员名称,有的文献中记为“河泊官”,有的则记为“河泊所大使”。“河泊官”与“河泊所大使”之俸禄(下文详述)基本相同,因此估计河泊官又称河泊所大使,其名通用,只是一为俗名、一为正式名。每个河泊所除设有一名河泊官外,一般还配有一名吏员,吏称攒典。明中后期,各河泊所大量裁并,河泊官亦予以裁减,但有的仍保留一攒典掌事。如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7记载,岳州府临湘县松阳湖河泊所“官裁减,攒典一,印信连家湖带管”;华容县延湖河泊所“成化间官裁革,止存攒典,护印附杜家潭”;华容县苏池湖河泊所“成化间官裁革,止存攒典,护印附褚塘湖”。
河泊官的主要职责即为征解鱼课,管理渔户。攒典之职则为协助河泊官征课及处理日常事务。湖广、江西一带的大多数河泊所都辖有多处水域,各水域又常有坍淤消涨变迁,因此又有对各水域的勘界定课工作。一般来说,每个河泊所都管有数十到成百上千户渔户。因此,为很好地完成征课和管理工作,在官、吏之下,又于渔户中选取众所信服者轮充催首、网甲,编定牌甲以方便管理和科征(本章第一节已详述)。明代对鱼课非常重视,在有司官吏授职到任须知的规定中,专门列有鱼湖、鱼课一项,要求“所属境内若有鱼湖,须报总计几处,岁办鱼课若干,内某湖坐落某处,岁办若干,逐一开报,以凭稽考”。河泊官如不能按时足额的征缴鱼课,合理全面的管理好渔户,则要受到朝廷的惩处。有史料记载,清代前期
人户亏兑课程: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据此可知,河泊所每年所办鱼课多则不论,但不能低于上年课额。凡比上年少10%则打四十大板,每多亏欠10%则多加一等罪,再打四十大板,打完以后仍然要将所亏欠之课追征上缴。如果属于官员玩忽职守,“不行用心办课”之类,则要打五十大板,多亏欠一分,再加打五十大板,也还要追征所亏课额上缴。这之间大多无法区别哪种情形属于前者,哪种情形属于后者,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出于财政税收的考虑,多半会将其定为后者。有些地区的河泊官则事务少而较为清闲,有时甚至在任职期间改派他用,有诗云,“河官暂托贡茶臣,行李山中住数旬”。当然,河泊官中也会出现“隐瞒侵欺借用”之类的贪官污吏,对他们“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是很有必要的。然而,法令虽定,或因执法不严、或因利之所驱,仍不乏以身试法者。如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刑部奏“湖广江西河泊官侵盗鱼课,法当死”,太祖悯而免其死罪。
2.官员的等级地位及待遇
据《明实录》记载,河泊所官的等级地位及待遇在洪武年间一度有过好几次反复变化,最初定为从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五月丁未,定吏部在京及各布政司库、各府仓、税课司等衙门为从九品,巡检、驿丞、递运、大使原不给俸者,月给俸一石二斗。制度施行不几年后改充七品,同上书卷154载,洪武十九年八月,令“在外衙门,若各驿、递运所、河泊、闸坝等衙门吏攒充七品”[10]。但此制行使亦只几年,最终仍改为从九品。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规定文武百司职官等级,河泊所官为从九品,未入流[11]。明制各级官员都佩戴有与等级相对应的印用条记以示身份,所着官服都有严格的区分,不得僭越。《明史》卷72《职官志》载河泊官之勋阶为未入流,与各州县儒学、仓库、驿递、闸坝批验所、抽分竹木局、织染局、税课局、阴阳学、医学、僧正司、道正司、僧会司、道会司俱同;其印用条记为铜条记,阔一寸三分,长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以上各司所着官服俱用直纽,印章用九叠篆文[12]。这从地方志的记载中也有反映,如嘉靖《常德府志》卷11《官守志》载:“各河泊所河泊各一员,未入流,条记、章服等项同检校”;即“无勋阶,章服得用黄鹳、鹌鹑”。
从当时文献记载来看,未入流之官并不等同于从九品。从九品乃为有勋阶之官,并不属于未入流之类。同上志载常德府照磨所照磨、儒学教授、阴阳学正术、医学正科、税课司大使、仓大使、巡检司巡检、僧纲司都纲、道纪司都纪均为“从九品方印”,并未注“未入流”;照磨所检校、儒学训导、仓副使、递运所大使、河泊所河泊均为“未入流”。又如福建兴化府府属河泊官一员,“其官未入流,印用条记、其章服俸米,与大有仓副使同”;各县属河泊所官亦同[13]。河泊官的等级与仓副使同而非仓大使,其官职亦低于税课局大使、儒学教授、医学正科等。《明实录》本身亦有于前引材料相矛盾的记载,弘治二年(1489)七月,吏部尚书言教官考不通经者本应于品级相等官内改用,但“近年以来不分品级俱改河泊所官,似乎太拘”;今后“教授请于从九品内大使等官用之,学正以下请于未入流内河泊所等官用之,庶改调不至失伦、选法亦可疏通”[14]。“从九品”与“未入流”之区别显而易见,前者有品级而后者无。笔者所见明中后期各地所修方志的职官志中,河泊官大多注明为未入流官,未见一处记载为从九品者,更未出现“从九品,未入流”并载者(详下文)。估计明代初年二者等同,其后则已改制。明制河泊官、税课大使、僧会司僧会等均为杂职而非正官。《明太祖实录》卷209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六月,虽“儒学、税课局、河泊所、僧、道衙门一体杂职”,“定儒学训导位于杂职之上”[15]。时至清代,河泊官仍为未入流之官,亦称大使。《清史稿》卷116《职官三》载:“河泊所大使一人,未入流,掌征鱼税。”[16]
明代前期,河泊官并不享受官府的俸禄。《明英宗实录》卷52载,正统四年(1439)闰二月,行在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纯奏“律称有禄,非以有官即为有禄也,如阴阳、医学、僧道、税课、河泊、驿丞等有官无禄”[17]。其时河泊官的职薪直接由其所管渔户网甲供给,惟其如此,正因其职业之关系,河泊官之饮食总同鱼类有着紧密的联系,有诗云,“河官顿顿食鱼羹,不待侯门有铗声”[18]。正统十年五月,“给浙江台州、绍兴、湖州、杭州所属河泊官俸。初税课司局、河泊所官俱以有巡拦网甲供给,例不支俸,后命税课司局官依资品给之,惟河泊所官未有命,至是有司以为言始如例给之,免其供给”[19]。这一制度的改革大有利于官府对河泊官的管理与控制,因为如果由渔户网甲供给其职薪的话,则数额不定;河泊官可以向网甲贪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寻因少征课税,可能滋生各种弊端。由朝廷统一发给俸禄、取消网甲供给,则此种弊端可除。
河泊官的俸饷数额,见于文献记载者各异,有月支一石二斗、二石、三石者不等。正统(湖广武昌府)《嘉鱼县志》卷上《职官》*载,该县太平小白龟湖河泊所,“官一员,月支米一石二斗”。嘉靖(南直隶)《太平府志》卷5《食货志·俸给》载其时该府河泊所官五人共俸72石,其中本色米六十石,折色钞240贯,据计算则亦为月支俸米一石二斗。以上二例所反映的河泊官待遇同于前述洪武十六年之制。《明史》卷82《食货志六·俸饷》载,“杂职之禄,凡仓库、关场、司局、铁冶、递运、批验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闸坝官月米一石五斗”。河泊官之俸米低于仓库、关场等大使,甚至副使,略高于闸坝官。此记河泊官月米二石,但方志中多记其俸为月米三石。弘治(南直隶安庆府)《桐城县志》卷1《公署》*载,民池河泊所,“河泊一员,未入流,月支俸米三石”;其它河泊所并同。嘉靖(浙江温州府)《太平县志》卷4《职官志》载,河泊所“额设大使一员,与仓场大使俱未入流,月支俸米三石”。成化(南直隶常州府)《重修毗陵志》卷10载,“西隔沙子湖河泊所所官一员,未入流,月俸米三石”。方志中也有载河泊官直接令俸银者,如明末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大使一员,俸银四两五钱,遇闰加银三钱七分五厘”[20],估计为年俸,但不知其时米石折银价,无法与其它地区做比较。如果按米一石值银三钱计算,则其俸银大致相当于月支米一石二斗。但据以上数例来看,明代年间,大部分地区的河泊官俸粮为月支米三石。
除享受额定俸米外,河泊官还配备有马及马夫、柴薪皂隶等。嘉靖《常德府志》卷11《官守志》载,各河泊所河泊官“未入流,条记章服等项同检校”;检校条下载“钦给马一疋、马夫三十丁,俸每月三石,本色一石、折色二石,续增柴薪皂隶一名”。由此可知,朝廷给每个河泊官配备有一匹马、三十名马夫和一名柴薪皂隶。尽管如此,明代河泊官的地位并不高,较税课、仓场、驿递大使等都要低,不受朝廷重视。税课局大使一般领月俸米五石,有勋阶,为从九品,配备有柴薪皂隶二名。明代文人王直有《过江西河泊所》诗云,“河泊虽卑散,身闲似列仙”[21]。前述儒学教官考不通经者应从同品级内改用“庶改调不至失伦”一事亦可见其卑散之地位。河泊官如有死亡,对其家属也没有抚恤之制。有扬州府人杜氏,为“河泊所张子致妻”,“生子云翼,弥月而夫卒”,“无禄”[22]。河泊官职很多情况下用来安置降职谪调等官吏人员,下文详细论述。
[1] 《明太祖实录》卷150十二月戊戌条,又见《明史》卷75《职官志四》,第1852页。
嘉靖《瑞安县志》卷2*。
参考[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研究》,第150页。
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7。
万历《大明会典》卷9《吏部八》。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226“杂税部”,第84407页。
(明)蓝仁《蓝山集》卷3《求河泊刘昌期贡余茶》。四库1229-798
《明太祖实录》卷141,第2227页。
《明太祖实录》卷154,第2401页。
[10] 《明太祖实录》卷179,第2708页。
[11] 《明太祖实录》卷222洪武二十五年(1392)十一月。
[12] 《明史》卷72《职官志一·礼部》,第1746页。
[13] 弘治《兴化府志》卷1《叙官》*。
[14] 《明孝宗实录》卷28,第632页。
[15] 《明太祖实录》卷209,第3121页。
[16] 《清史稿》卷116《职官三》,第3360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52,第1006页。
[18] (明)蓝仁《蓝山集》卷6《食鱼呈刘河泊》。四库1229-829
[19] 《明英宗实录》卷129,第2574页。
[20] 崇祯《泰州志》卷3《食货志》。
[21] 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志·市镇》
[22] 崇祯《泰州志》卷6《人物志·贞节》。
三 官员人选、素质及在籍贯上的地域回避
1.官员人选及素质
明代出任河泊官者,其素质并不低,有吏员、国子监监生等,甚至有为科贡举人者。吏员任河泊官者多所见,成化(湖广荆州府)《公安县志》*卷上《宦绩》载该县洋港湖河泊所河泊汤明伦、魏鸾均为吏员,前者为嘉靖六年(1527)任,后者为嘉靖十五年任。弘治《徽州府志》*卷6《吏材》载,婺源人汪文志由府吏转任福建泉州府同安县高浦河泊所官;黟县人杨永祥由吏授广东化州吴川县河泊所官。明代初期并不授国子监监生以税课、河泊等官,正统以后,情形有所改变。正统元年(1436)二月,行在吏部言各处府州县典史、吏目、税课并河泊、仓官多缺员,“今国子监生淹久有白首不能沾一命者,乞毋拘常例将宣德元年(1426)以前入监,年四十、五十之上者授以前职”;英宗以为“太学储育人才以备任用,而淹滞如此,听其授职”[1]。此后,文献中监生为河泊官者在在有之。同前志载公安县洋港湖河泊官李存仁、万哲均为监生,前者为成化元年(1465)任,后者为成化八年任。
正统以后,文献中亦多见以举人充任河泊官者。其中有的是因为举人应授之任已满而不得不降充河泊官,有的则是因为得罪而贬谪降职充任河泊。正统九年夏四月,官吏奏言“今在外儒学教官多以举人任之,比因任满乏科贡,降充河泊等官……”。休宁长干人金艮即为洪武中举人,材任岳州府松阳湖(河泊所)大使;又休宁在城人王士和亦为举人,材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也有由高官降职谪充河泊者,最为典型的有兵部郎中罗通。左军都督佥事曹俭奏言广东东莞县河泊所官罗通有文武之才,乞收置京师以备任使;吏部尚书王直等覆奏其以贪淫谪官,不宜复用。罗通为江西吉水县人,永乐中举进士;历官至兵部郎中,奉使甘肃整饬边务;后以贪淫谪广东东莞县河泊所官。罗通最终还是由于谦、陈循荐举,又由河泊所官擢任兵部员外郎。
河泊官也有由儒学教官改任者,如前述教官不通经者改任河泊所官等。又有医学正科转任河泊者,如朱彦永本为洪武十七年(1384)医学正科,“能以所学济人”;第二年“摄西平河泊所事,勘核流亡,奏免其逋税三之一”。朝廷裁省某类官职时,往往也将原任官吏降充河泊。如《明史》中有传的广东按察司佥事刘仕貆因“朝议省佥事官,例降东莞河泊使”。如上所述,河泊官的人员综合素质是不错的。明人文集中不乏文人学士为河泊官所作序、跋与墓志铭等,则该河泊官必与作者有较为密切的交往,意即为同一圈子中的人。唐文凤《梧冈集》卷7《兰溪渔者诗跋》记载,洪武九年(1376),唐伯和以人才举,铨选为地据黄州上游、荆湘之汇的兰溪湖泊官,遂以兰溪渔者自居;唐文凤之先君白云翁为其作“兰溪渔者序”。明代大学士杨士奇曾为任汉阳河泊官的同邑人袁本谦作谱序;又曾为洪武中任汉阳湖泊官的杜愚得撰序[10];同书卷19又有《书王修撰送行序后》云,“吾邑尹子源,涉猎书史,知理道,以才举,今得福清河泊官”,从其评价中可知身为福清河泊官的尹氏为知书达理之人材。
在云南等偏僻地区,河泊所之河泊官一般以土官充任。《明宣宗实录》卷64载,“云南大理府河泊所土官杨定等遣其徒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赐云南大理府河泊所土官杨定等钞彩币表里有差”[11]。正统四年秋七月,云南按察司言“因征剿麓川反寇思任发,馈运艰难”; 宜令土人、军人出米赴纳金齿仓,“出二百石者,土人量与驿丞、河泊等官,军人授所镇抚”[12]。据此二例可以推知,当地河泊官多以土官充任。
2.籍贯的地域回避[13]
除以上述及云南等偏僻省区河泊官由土官充任的特例外,全国其它省区的河泊官任命同其它职官一样,一般实行地域回避制,即本地人不在本省区作官而是赴任于外省区。这一制度从大量方志及文集记载可以得到印证,以下列表举例说明:
据上表可知,各河泊官的出身地与赴任地无一相同者,而且全部是出省赴任,即为省际而不是省内地域回避。出身于南直隶地区的最多,共五位;其次为江西地区,共三位。前已述及,河泊官的地位虽不甚高,但其人员文化素质较好。因此,河泊官的出身地分布也可大体反映其时全国各省区的文化发展水平。这一分布状况也印证了明代南直隶地区的文化发展在全国的首要地位。河泊官在湖广任职的最多,共七位;其次为广东、福建二省,各有二位。这一数据则与明代全国河泊所的分布是完全一致的,以湖广所设最多,且其比例占绝对优势;沿海的广东、福建二省次之(见大附表)。上表所收集的样本尚较小,河泊官共仅16人,故其出身地与赴任地分布也许尚不足以有力地证明真实状况。下表就方志及文集中所见作一更广泛地统计
虽然仍不可能做到完全统计,但此表中所搜集的样本已足够大,河泊官共达128人,远远超过大样本的基数30。且资料来源广泛覆盖南直隶、江西、浙江、福建、广东、湖广、河南等省区。因此可以说,该统计表所反映的河泊官出身地及赴任地之分布状况即可有力地说明当时之实际情形。同表?完全一致地是河泊官的出身地分布仍以南直隶地区占绝对优势,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余;江西地区次之,占总数的四分之一;福建、广东又次之,湖广最小。河泊官的赴任地也与表?基本相似,仍以湖广地区居首,占总数的15%以上;浙江、广东、南直隶、福建亦各占一定比例。除北直隶地区可能因资料来源而有反映误差以外,这一分布也与全国河泊所的分布基本吻合。 河泊官的任职地采取地域回避制可以适当避免官员与地方豪绅勾结通同作弊,有利于廉政建设;也便于朝廷对其控制与管理。这与其它职官采取地域回避制的原理相同,而关于这一制度,前人已多有论及,在此不加赘述。
[1] 《明英宗实录》卷14,第260页;《明史》卷160《列传第四十八·罗通》,第4362页。
《明英宗实录》卷115,第2316页。
弘治《徽州府志》卷6《荐辟》*。
《明英宗实录》卷113,第2277页。
《明宪宗实录》卷77,第1502页。
(清)赵翼《大臣荐举》,《清经世文编》卷13《治体七·用人》。
(明)王直《抑庵文后集》卷32《医学正科朱君墓碣铭》。四库1242-229
《明史》卷140《列传第二十八·刘仕貆》,第4003页。
(明)杨士奇《弘冈袁氏家谱后序》,《东里续编》卷13。
[10] (明)杨士奇《读杜愚得序》,《东里续编》卷14。
[11] 《明宣宗实录》卷64,第1502页。第1518页。
[12] 《明英宗实录》卷57,第1090页。
[13] 本节主要参考[日]中村治兵卫先生的《中国渔业史研究》第129页-132页。
参考资料
河泊所.《江汉论坛》.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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