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法理学上的经典案例。
一群以田纳西州为基地的主张保护自然环境者一直反对当地水坝建筑工程项目。因为这个项目正在改变该区的地理状况,即将竣工的水坝可能毁掉一种河鲈科淡水小鱼的唯一栖息地。这种长仅三英寸的小鱼既不美丽,也无生物学上的价值。也谈不上一般生态学上的重要性。于是,主张保护自然环境者说服内政部长将小鱼指定为已遭到危害的物种,并提起诉讼以阻止工程竣工。水坝工程管理局争辩说,这项法规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任何工程项目的完成或运转。该局引用国会的各种法令来证实国会希望水坝建成。
最高院最后命令水坝工程停止进行,尽管造成了巨大的经费浪费。沃伦伯格法官说,当法规条文讲的很清楚时,最高院不能仅因为它认为其结果是愚蠢的,而有权拒绝使用法规。对于如果国会能遇见此案的特殊情况,是否从而改变其态度,这不是我们所能妄加猜测的,更不要说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