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灾害事故。是指由于
事故的行为人出于
故意或
过失的行为,违反治安
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或内部单位,或居民社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从治安管理角度根据事故造成后果而判定的事故。
特征
(1)人为的过错性。即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源于事故
责任者的故意或过失,包括事故责任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2)行为的违规性。即治安灾害事故 的发生是事故 责任者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有关
行政法规、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
(3)事故的演变性。任何使人感到突然意外的事故,认真调查研究后就会发现,都是内在不良因素和外部不良激发因素长期互相作用、演变发展的结果,必然经过潜伏、爆发、衰败三个阶段,有渐变到突变演进的。
(4)后果的灾难性。一是它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引起重大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二是对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现时性或长久性的危害;三是造成社会心理恐慌,产生负面政治影响,甚至引发政治灾难,诱发其他社会危机,危害社会稳定。
(5)时空的随机性。由于经济发展存在的盲目性,自然环境不断遭到人为破坏,潜在的危险因素增多,一些危险源一旦失控,或者在安全管理方面出现失误,加之遭意外因素激发,治安灾害事故在时空中的随机性必然增加。
分类
1、按物质的危险因素分类。
按照现行的
国家标准,将事故分为20类,其中常见的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高空坠落、车辆伤害、触电事故等。
2、按照事故的性质分类。
(1)破坏事故。指行为人出于犯罪动机并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在客观上往往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放火、投毒、爆炸等。
(2)责任事故。指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或其他工作中,采取懈怠态度,违反本职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从实际情况看,引发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所致。
(3)
技术事故。指由于受
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事物发生突变的原因超出与事故有关人员所应当预见和认识的范围,或者超出了
科学技术水平所能认识和
控制的范围而造成的事故。该事故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和过失。
3、按危害程度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事故。指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或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3)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大 事故 标准的事故,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具体包括: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的;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预防
治安灾害事故是一种社会
公害,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除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外,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增强防范
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加强
责任意识,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自觉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规章制度在自己身上落实。
3、运用“海恩法则”(一起重大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加强工作责任,加强对事故的
预测,做到防患于未然。
4、妥善化解内部矛盾,及时消除不良诱发因素,同时提高政治敏锐性,防止人为的破坏性事故的发生。
5、积极参加
社会保险工作,一旦遭受治安灾害事故伤害即能获得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