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贸易权,独立国家所固有的一项主权。
背景介绍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沿海贸易权逐步为列强所攫取。
中英《南京条约》及《通商章程》并无允许外籍船舶参与沿海贸易的条款。中美《望厦条约》及中法《黄埔条约》规定,美、法船只装载洋货来华,可以进入根据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货物并未销售完毕,可以转运其他的开口岸销售,亦未允许外国商人和船只享有经营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利。但是,外国商人和外国船只并不遵守条约的规定,经常任意闯进中国沿海未经条约开放的口岸;外国海盗商人又在中国沿海放肆抢劫中国商船,迫使中国商船雇请外国武装船只护航,或雇佣外国船只载运土货,进行沿海贸易,遂造成外国船只经营土货沿海贸易的既成事实。
1847年春,厦门地方当局警告中国商人不得用英船装运货物。英国公使德庇时出面干涉。两广总督耆英允许英国商船为华商运货,只是必须缴纳吨税,华商托运货物的税款由华商自行缴纳。这只是一项约外权利,并无条约依据。但外国侵略者却极力扩大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益。1850~1860年间,从事中国沿岸土货贸易的外籍船舶,数量增加极快。如1850年大英轮船公司只有一艘轮船定期航行于上海、香港之间各口,三年以后,就增加到五艘。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尚无允许外商船只从事土货沿海贸易的条款。同年中英《通商章程》只允许外船在通商口岸间贩运铜钱、米谷。牛庄、登州豆石本系禁止外船贩运,后因太平军进驻杭州、宁波,并有入海的动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于1862年(同治元年),奏请拟准外商船只装运豆石。
对于外国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以及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而出卖的部分主权,当时掌握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赫德要求总理衙门予以承认并给以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起初主张重税,以防止华商以外国船舶为护符,并阻止外商进入内地,后来和英、法公使交涉结果,规定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所运出口货物征收按税则规定的出口税,进入他口,按出口税率征收半额,称复进口半税。
1861年9月8日(咸丰十一年八月初四),海关税务司赫德发布通令,凡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在出口口岸缴纳出口税,在进口口岸缴纳半税。同年11月又补充规定,已纳复进口半税的土货,如果再欲运往他口,发给免重征执照,到他口时不再纳税;如果运往外国,以三月为期,发还已缴半税。1863年又把复出口期限延长为一年,对复出口往外国的土货,发给存票以代替发还现款。随后又规定复出口往其他口岸的土货,也发给存票,以代替过去的免重征执照。这实际上已不限于沿海口岸的转运贸易,而是发展到通商口岸间土货贸易。自长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开放以后,不仅海船可以直航长江,领有“江照”的外国船舶,还可以专门从事长江航运,关税待遇除缴纳方式外,基本上与沿海贸易相同。这样,外人在华沿海贸易的特权更加扩大。1863年中国与丹麦订立《天津条约》,又把上述权益订入约章,从此外国人和外国船只便享有经营任何土货沿海沿江贸易的特权,而且不得到外国侵略者的一致同意,中国政府不得改变进出口税率,也不能收回此项特权。
赫德一手确定的洋船沿海贸易的征税制度是重征土货,轻税洋货。土货在出口时须缴纳5% 的出口税,在复进他口时须缴纳2.5%的复进口税,而洋货仅在进口时缴纳5% 的进口税,复进他口,并不重征。洋货在运入内地时,享受子口税的特权,而复进口土货则无此优惠。这样就大大便利了洋货的推销,阻碍了土货的流转。例如洋煤进口每吨纳税0.05两,土煤由此口运往彼口,须纳出口税每吨0.0672两,然后又须纳复进口税0.0334两,合计一两有奇,为洋煤进口税的二十倍,遂致土煤开采不旺。同样,在华南市场上,华北棉花的关税负担也高出印度棉花50%。这种重税土货,优待洋货的措施严重阻碍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并加速了华商帆船航运业的衰落。
参考书目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三册,中华书局,北京,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