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的组成部分。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分支机构通过它的领导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并构成整个法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分支机构的领导人根据法人的委托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是独立的法人,大多数学者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学者认为,构成联合企业法人的每1个成员法人本身就是独立的法人。一方面它们是联合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以分支机构的身份执行联合企业法人的职能,并对联合企业法人产生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它们有独立的财产,可以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所以法人分支机构有时也可以具有法人资格。
释义
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计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另外,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比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发生保证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涉讼的,只能列分支机构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