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失去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及时公告。法人发生合并,它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方式
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随即确立。
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
资格仍然存在。
法律后果
(1)法人的变更.成立和消灭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继续存在的法人办理变
更登记。
在新设合并中,被合并的两个法人都终止了,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合并后的法人属于新设应当办理
设立登记。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法人终止了,因此办理注销登记,而吸收另一个法人的法人仍然继续存在,但是
却发生了变更,所以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2)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合并前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合作后的法人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