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是指法人能否作为民事主体以及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论依据。18世纪以来,这一问题一直为西方法学家所重视。对法人本质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犯罪能力问题;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涉及到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在法律上不无意义。
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去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企业法人,其登记对于相对人利益尤显重要。此外,法人登记还有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法人的成立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登记即为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