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制现代化又上升了更高的一个等次,法律在现在社会的存在状态和变革过程,其实质是伴随着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化、现代化反应着人控制环境的的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技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法律发展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正比例的,
法律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自身的独特价值。
在
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具有特殊的涵义,它意味着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过程。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发展概念同战后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发展理论有着密切联系,这一理论关注的重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模式问题,它在不同的学术领域形成相应的学术分支,诸如
发展经济学、
发展社会学等。同样的,在法学领域也出现了法律与发展的研究活动。因此这种特殊意义上的法律发展概念,实际上是同法制现代化概念内在契合的——法制现代化所关注的事物,恰恰是法律发展所执意追求的目标。
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人类法律文明的的成长规律。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可以使我们深入研究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揭示法律文明成长的历史规律,寻找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这一特定过程的内在机理。
其次,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所关注的重点,是社会变化与法律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特别是研究社会变化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伴随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过程,法律的这一转型与变革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过程。
再次,有助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对于深刻认识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特征及其发展走向,揭示从人治型法律秩序向法治型法律秩序转变的基本规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无疑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