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由专职法医或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运用医学和有关自然科学知识,对各种暴力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检查,以判断死亡原因,明确死亡性质,推断死亡时间,分析、认定致伤凶器,并同时进行个人识别,为侦察、审理案件提供证据的检验方法。它包括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剖验,现场尸体检验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所进行的,而尸体剖验一般应在法医解剖室内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进行。法医学尸体检查的对象包括:(1)暴力死亡或怀疑暴力死亡者。(2)急死或不明原因死亡,而怀疑有他杀可能的。(3)无名尸体需要判断死亡原因和进行个人识别的。(4)交通肇事、工伤事故以及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尸体。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死亡,都应进行全面的尸体检验,而不能仅就受伤部位或可能导致死亡的方面进行检验,因为片面的检验往往会导致重要证据的遗漏。检验时要遵循卫生部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中的各项规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习惯,南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方法,同时要向死者家属解释法医学尸体解剖的重要意义,使法医尸体检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概念
法医学尸体检验(postmortem examination of forensic cases, medicolegal autopsy)是法医学鉴定人受政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死者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它是根据政法机关的要求而进行的,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和卫生部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需要回答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医学问题。这些被检验的尸体包括各种暴力死或怀疑暴力死、无名尸体、不明原因的猝死、有医疗纠纷的死者、急性传染病致死者、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中因灾害、公害和意外死亡者,以及其它应由法医进行尸体检验的各种死者。其主要目的是查明死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判断死亡方式、案件性质、推断死亡时间与地点、分析及认定致伤工具、获取罪和非罪的证据及进行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为刑事侦察提供线索、为量刑定罪和民事裁判提供科学依据。通过法医学尸体检验,并可积累教学科研资料,进行死亡统计和死因分析,对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医疗质量、推动法医学和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技能。它包括现场尸体检验、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三个步骤。按尸体情况分一般尸体检验和特殊类型的尸体检验。虽然在技术上法医学尸体检验与
病理解剖学尸体检验基本相似,但检验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具体检验方法、步骤及着重点也不尽一致。如病理解剖仅限于局部器官、组织、细胞的病理变化;而法医学尸体检验不仅着眼于某局部器官、组织的病理变化,而且还着眼于全身体表及各个器官、组织的损伤情况,以及损伤时间、死亡时间、致伤物、个人识别、死后变化等。因此,法医学尸体检验既要应用病理学的检查方法和技术,又要明确每一案例的检验目的,注意其特殊性。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各种
机械性损伤或窒息致死尸体、猝死尸体、中毒尸体、无名尸体和碎尸等均有其鉴定事项的特殊要求和各自检查的特点。同时,每一个案例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本身都不是一次简单操作的重复,而是一个针对不同个案特点的研究工作。所以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方法、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吃苦耐劳、勇于探索的精神,做好每一次尸体检验,力求尸检诊断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断提高尸检水平和法医病理学的鉴定质量。
我国法医学尸体检验率还很低,尸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也很不够,需要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以及法医学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才能不断提高我国法医学尸体检验率和尸体检验的质量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要求。
程序
法医学尸体检验应按照全面系统的要求,从外向内逐步进行。首先进行尸体现场勘查,其次是尸体外表检验,最后进行尸体解剖。虽然各个步骤检验的内容和重点不同,但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
1.尸体现场勘查(postmortem investigation at crime scene) 在作案或发现尸体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及尸体外表检查,发现并采集有关物证的过程称尸体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尸体检验可确证死亡并发现异常,通过对尸体周围环境和物品的查验,获得对案件的初步印象和有关线索。
2.尸体外表检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 对尸体的一般情况、尸体现象、体表特征、病变或损伤等进行仔细检查。一般只适用于现场尸体的初步检验和少数案情十分清楚的案件,如有几名现场见证人目击的自杀或一般的工伤和交通事故中的尸体,或个别特殊情况(由于宗教信仰或少数民族习惯不允许解剖尸体)。可在现场或将尸体搬运到条件较好的场所或尸体解剖室进行。
3.尸体解剖(autopsy) 凡经过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外表检验仍不能确定死因或尚须解决其它有关问题者,应做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要求四个体腔(颅腔、胸腔、腹腔含盆腔、脊髓腔)全都剖开进行各体腔及其中内脏器官的宏观观察与测量,必要时辅以病理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等辅助检验。
4.特殊类型的尸体检验 包括碎尸(dismembered body)、无名尸体(unidentified body)、尸体发掘(exhumation)、艾滋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群体性交通事故和婴幼儿的尸体检验。检验的要求、内容和方法,均不同于一般的尸体检验。
此外,广义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还应包括尸体检验之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其后的结束工作。法医学尸体检验期间的相关工作如记录、绘图、拍照、摄相、取证、取材、登记以及法医病理学实验室和其他辅助实验室的工作等亦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有序进行,不可遗漏。
准备工作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整个法医病理学检案和鉴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进行尸体检验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方可有条不紊,顺利进行。
1.了解案情 主要进行案情调查,向死者家属、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种族、住址及文化程度等一般情况,了解生前病史、发案经过、死亡过程、损伤及发现尸体的经过和要求尸检解决的问题。以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拟订将要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具体方案与步骤,分析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2.器材准备 应备有尸体解剖用的各种器械和用具,如刀类(脑刀或器官刀、软骨刀、截断刀、解剖刀等)、剪类(肋骨剪、骨剪、肠剪、眼科剪、钝头剪、尖头直剪和弯剪等)、镊子(有齿和无齿镊)、钳子(咬骨钳、直的和弯的血管钳)、锯类(板锯、脊柱锯)、铁锤、“丁”字凿、骨凿、缝针、缝线、探针、量尺、量杯、量筒、长柄水勺、液体吸取器、注射器和针头、天平、称、盆或盘、头颅固定器、木枕、海绵或纱布、测量器等,以及清理尸体检验器材用的工具,并备足盛装各种物证、检材标本的器皿、瓶、袋,这对外出尸体检验和尸体发掘尤为重要。其他如福尔马林、消毒药品、温度计、放大镜、显微镜、手摇钻、滤纸、PH试纸和血液试验用品、毒物预试用品、指纹擦印纸、指纹擦印盒以及照相机、录音机、录象机等。如果怀疑尸体内有某种异物,或者为查明尸体内骨折的形态,应用X线检查。
3.其它 如冰冻尸体须酌情先行解冻。有关照明、避雨及交通工具的准备等。对于烈
性传染病的尸体,还应注意防护措施的准备等。
注意事项
法医学尸体检验(forensic autopsy)是一个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过程。不同案例、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尸体检验注意事项各异,但一般应注意下述几点:
1.尸检前必须证明确已死亡。
2.应尽早进行尸体检验,争取在尚不需要进行防腐处理时进行尸体检验。
3.尸检前案情了解应认真仔细。既要注意调查一般项目和内容,又要注意各个不同案例的特殊情况。有些案例应详细了解其生前临床病史和家族病史。
4.收集的各种文证、物证、图文资料和实物、标本、检材等要做好登记、保存工作,以防混淆、遗漏,并注意留取一定检材备用。
5.检验、记录规范化。应全面系统地检验,操作规范、方法得当,定位确切具体,测量准确量化,描述用专业术语,记录清晰整洁。若有数人参加一起检验,则要明确分工,互相密切配合。
6.凡有价值的物证检材均应采取,并标明取材位置、方法,分别包装、编号送检。供病理组织学检查的检材要尽量取全、取好、固定好,取材部位要有代表性,不仅要取病变组织,还应适量带上其旁边的正常组织,大小、厚薄合适,必要时标明检材标本切面的包埋方向。用作毒物分析、生化检验等的检材要足量,并注意取材、盛装和保管的方法。
7.对现场、有关物证、尸体上的损伤及病变拍照时要注意其拍照的范围、距离、部位、角度和背景。一般应先拍尸体的前、后面的全身像,然后再有重点地近拍、特写。编号和标尺位置应摆放适当,在不影响取证、反映损伤或病变的前题下,在按原状照相后再尽量将所摄部位的血迹、水滴及杂物清除后再照。头部损伤应先保持原状拍照一次,然后剃去毛发,充分暴露损伤,再拍照一次,以能清楚反应损伤特征为准。拍照时,镜头应垂直于损伤或病变的平面,并注意消除阴影和反光。摄相时亦应注意上述相应事项。
8.若需转运尸体,则要用清洁、白色被单包裹尸体,或放入干净完好的尸体袋内,不能直接放入搬运工具如汽车车厢或车尾内,以免损坏、丢失有用的物证或使尸体从其他物品上沾染新的痕迹。
9.在法医学尸体检验中,偶可遇到艾滋病、烈性传染病、中毒及高度腐败尸体,此时应注意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和改善尸检条件。如戴面具及双层手套,使用一次性尸检工作服,尸检后对有关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以防尸检操作者自身感染、“二次中毒”、或传染至别人。手已有皮肤破损者不宜进行高危尸解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