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处方”是指经国家法定部门审核批准发布的如《国家药典》、《制剂规范》中的处方,一般多用于配制制剂,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类处方配制的制剂又称为“法定制剂”,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标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的药品就是法定制剂。生产法定制剂的处方必须是“法定处方”,法定处方是不能随意改变成分和含量的,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应用价值。
一、处方类型
处方从种类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古方、经方、时方、验方(偏方)、秘方、医师处方、协定处方和法定处方。而今较为普遍应用的是医师处方、协定处方和法定处方。
1、 医师处方
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2、 协定处方
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日常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的处方,该类处方适合大量配制和储备,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3、 法定处方
指中国药典、局颁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任何药品处方只要配制成制剂都要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生产取得生产批准文号或制剂批准文号的制剂,才是合法的。否则,即使是用“法定处方”配制的药品,也是违法的。
二、需进行工艺制备的法定处方的调配
医疗机构制剂的固定处方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医院不能自行更改,故医疗机构制剂处方属于法定处方。法定处方相关的品种有“取得临床试验文号的制剂”、“非标准制剂”、“标准制剂”、“可调剂使用制剂(军流字)”等,另外,上市药品也是工厂按法定处方生产的药品。
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与“医疗机构制剂”相关的法规。单个的“医疗机构制剂”已经具备法律意义上独立的药品身份,因此医生开方时无需写出其中各种成分(不是代号处方),患者无法仅凭处方到其他药店配制相同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批批全检。除了取得扩大使用批文的品种,医疗机构制剂只能院内使用,不能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