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
夫妻财产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
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概念和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
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
夫妻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 夫妻对
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
共同共有”,而不是
按份共有。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指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全部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或夫妻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婚姻成立之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夫妇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工商业、信息业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他们依据《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
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
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例如,作者的配偶无须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是否发表。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都概括在其中。例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和奖品;
立法意图
(1)这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岁月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
(2)这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不多,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同享有。婚后所得
共同财产制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能够促进婚姻的稳定。
(3)从我国社会现状来看,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如果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的
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普遍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可见,这一司法解释承认了夫妻的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
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