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伙
法律领域术语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事由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的定义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
法定退伙的种类
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定退伙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一、关于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后,其法律人格已经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死亡发生于注销登记时,这类合伙人自注销登记时起也法定丧失合伙人身份。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由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原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当然退伙。但是,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很大,但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按照原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让其退伙,该合伙人将不能享受以后合伙企业的收益,对其来说不够公平。同时,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创设了有限合伙制度,其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像普通合伙人那么严格。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规定了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在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才退伙。
三、关于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付债务能力时,也可以导致合伙人身份丧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其权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业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合伙人的资格自然就无法保留。
四、关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决策权、经营权、投票权、分配权等都是因其财产份额而发生的权利,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或其他执行原因,合伙人实际不能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与此对应的权利也应因之而丧失,所以合伙人实际上也就退伙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7 17:46
目录
概述
法定退伙的定义
法定退伙的种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