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
哈耶克创作政治学著作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英籍奥地利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创作的一部政治学著作。该书共三卷,分别于1973、1976和1979年出版。
内容简介
第一卷:《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主要探讨了秩序的概念和来源、调节秩序的规则以及有关的立法和司法等问题。认为可以把秩序分为设计的秩序和自发的秩序,其中设计的秩序相对简单,并服务于设计者的单一目的,而自发的秩序则比较复杂,它常可以服务于许多不同的目的。在社会中应该主要依靠自发的秩序来扩展和限制人们的各种控制力,而这种秩序来自各个人对环境的自动调适以及对一定行为规则的遵守。个人的目的和自由只有在这种遵守普遍规则的自发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立法和司法就是对这种普遍规则的确认和保护。
第二卷:《社会主义的幻景》(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主要论述了社会正义和市场秩序问题。认为社会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的要求,这种要求必然导致政府对分配过程的控制,并有可能发展出一个极权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自由要受到损害,而且针对每个人特殊情况的分配也不可能导致公平。在市场秩序中,规则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至于因偶然原因或命运造成了个人的努力没能得到相应报偿的悲剧,那也不存在谁是不正义的问题,因为这不是哪个人有意设计的结果。自由社会的政策目标不是可预见的结果的最大化,而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秩序。健全的社会不是所谓分配公平的社会,而是每个人的机会都尽可能多的社会。社会正义的要求只能破坏市场秩序,限制人们自由选择的机会。
第三卷:《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0rder of a Free People)。主要论述了民主政治的有关问题。认为现代西方社会在社会正义要求的压力下,传统的民主理想正在遭到毁灭。因为,尽管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形式上是分立的,但由于立法机关不断地要求指导政府,而政府也不断地要求立法的权力,所以这两种权力正在逐渐地结合起来.并终有一天要发展成无法制约的绝对权力。要维护人的自由,防止权力专横,就必须确保分权制度,使立法机关只限于制定运用于未来未知情况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只服务于构造和保护一种抽象的秩序,而不能用来服务于某种特殊的具体目的;同时,使政府的权力严格地限于执行普遍的规则,防止它权力膨胀,危及民主政治。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1962年,哈耶克离开美国来到德国,接受了弗赖堡大学的一个教职。在此,他的注意力逐渐转移到探讨和阐述经济社会行为中的“自发”秩序。哈耶克开始重建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种自由的个体间进行社会合作的洞见。而《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就是哈耶克历经了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关于自由主义理论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
作品思想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该书的第一卷中。在第一卷里,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该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消极概念。自由状态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他坚信自由只有一种,这是一种“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即个人自由。而哈耶克主张个人自由的根据主要在于人的无知。人类之所以需要自由,是为了给文明进程中难以预测的未知领域留出无限发展的空间。个人自由之所以重要,在于拥有不同知识的个人可以不断发现、交流、纠正和利用各种信息,从而超越无知,这正是个人自由的价值所在。因而,哈耶克把自由称为“最高政治目标”。
尽管哈耶克极力鼓吹个人自由,但他并没有把自由推向绝对。他认为自由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在他看来,法律、自由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自由因遵循原则而得以维持,因追求目的便利而遭到摧毁。他进一步指出,通过法律和道德规则给个人自由施加限制,会比中央控制造就更加伟大、更加自由的秩序。
除了法律与自由,法律与秩序也是哈耶克在该书中讨论的重点之一。哈耶克认为,存在着两种秩序类型,即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或组织,在实在法中体现为私法和公法。自发秩序规则独立于任何共同目的,它们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制定的,而是适用于不特定的一切人或一切场合。而组织规则则致力于具体内容和特定结果,是组织为了执行指定任务而制定的规则。由此得出,法律是指那些服务于自发秩序的形成、独立于目的的规则,其本身并非是被“发明”出来的,而立法大致与制定法近义。法律与立法的区别可以说是抽象规则与具体命令的区别。立法向人类开放出了诸多全新的可能性,并赋予了人类以一种支配自己命运的新的力量观或权力观。然而,那些关于谁应当拥有这种权力的讨论,却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这样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即这种权力应当扩展至多大范围。只要人们还以为这种权力只有被坏人操纵时才会产生恶果,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它仍是一种极度危险的权力。
此外,哈耶克在书中还强调实行法治的重要性。哈耶克非常关心自由社会对政府的权力所施与的先知,在他看来,法治是自由社会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哈耶克认为,法治关键之所在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法治就是要使执掌强制权力的机构的行动自由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由、反对专制的目标是建立法治,人们应该关注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而不是要达到的目的。权力的产生有赖于民主,权力的限制则依靠法治,二者不可或缺。
作品影响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20世纪重要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著作之一,进化论方法的引进是其观察和分析法律哲学的一个智识性前提。
《法律、立法与自由》乃是哈耶克经由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阐发,而试图达致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提出“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三分观,对传统的“自然”与“人为”的二元观进行了批判,揭示了自笛卡尔式唯理主义及其后追随者在法律领域中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一元论”,而将“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制度切割出去的过程和条件,为人们反思将立法视为唯一的法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维度。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1899—1992)是20世纪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先后在奥地利、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大学执教。主要著作包括《通往奴役之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等;在1974年,鉴于哈耶克“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00:3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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