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要求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或者出现了违法行为时要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恢复被侵害了的权利。
要求是主体权利的构成因素(权能)之一,直接体现在使国家强制机关对义务人采取行动的可能性上,是权利的另一构成因素(权能)—请求权的某种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强制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要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刚开始时可能存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之中,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可能并不是从该法律关系形成一开始就存在,只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如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和自由、不履行法律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时候,这种权能才开始发挥作用,并列入主体权利的构成之中。主体权利发展到这一阶段,反映了主体权利作为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最重要特点之一。在要求阶段,主体权利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充分显示了权利作为国家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社会力量。可以说,没有要求这一权能,主体权利就会软弱无力,就不成其为法律权利。可见,要求是把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