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的基础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在现代
中国,凡是,违背法理基本核心原理的法律规定,都是错误的,都是必须纠正的。这些错误,往往是在管理方法上的失误,这些失误的纠正,是无法被用来否定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所以,在法律专业,法理课与各政治理论课,为最重要的课程,可以塑造一个可应万变的政法工作人员。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在用语上,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Doctrines of Law,或简称“法理”)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是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内容一部分的准则;后者是对法律上之事理(拉丁文naturalis ratio,德文Natur der Sache)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法律原理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但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另外,法律原则中包含的政策性原则未必全都属于或符合法律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