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内容
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就国家机关的活动而言,法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又包括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性文件、决定的合法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内容限于从合法性的观点评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证全国法制的统一。
法律监督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在中国进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由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者必须相应做出某种行为,这种监督构成了一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最重要部分。(2)社会组织。在中国进行法律监督的社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党的监督在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保证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严格做到依法办事的重要一环。(3)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与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决定的,人民群众既通过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事务,又通过种种方式直接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永远不脱离人民。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是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地执行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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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2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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