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依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依据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法律解释对于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简介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并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一、沟通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桥梁(抽象VS.具体)
二、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稳定性VS.社会的变化性
四、法律文本自身的特点
(语言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歧义性)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统一对法律的认识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院司法解释: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解释原则
合法性原则
1.主体
2.程序
3.内容(上下位阶、与原则保持一致)
合理性原则
1.合乎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价值观
2.合乎公序良俗
3.合乎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公理
4.合乎社会常识
5.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整体性原则
解释法律规范时,将其放在
1.整个规范性文件之中
2.法律部门之中
3.其所处的单项制度之中
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都是法理论研究当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西方解释学对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从“作者中心论”到“读者中心论”再到“文本中心论”的重心转移。相应地,在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当中,法律解释学对法律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也大致经历了同样的一个重心转移过程。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既改变和丰富了人们对法概念论尤其是有效法概念论的理解和认识,也拓深了人们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对一个理想司法裁判的综合性思考,包括通过法律解释如何获得正确的法律认识和决定,司法裁判接受法律约束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实现正确性追求的法律方法论建构,以及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评价标准等。因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既是一个在法哲学上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律方法论上需要重点研究的理论课题。在法律解释实践当中,法律解释效力之间的冲突乃是一个永恒性的难题;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也是立场和观点各异。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意图不在于提出一套评价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标准,而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探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有效性的理论基础,并对它们进行了必要的反思。这种探讨既是理论性的,也是实践性的。前者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哲学维度,后者则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律方法论维度。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由来,是本文探讨的逻辑起点和整体框架。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是西方法理论研究当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人们对法律有效性的立场和内涵界定纷繁复杂,对于法律有效性的理解都有着重大的差异。但是,法律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有效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正因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也构成了人们探讨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整体框架。西方传统三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有效性问题都作过重点研究,它们的有效法概念论虽然侧重点不同,在各自的理论脉络中也都存在相对合理性的一面,但都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单维性、封闭性、静态性和缺乏理性证立等诸多局限性,尤其忽视了有效法的概念乃是一个解释性和论辩性的法概念。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进行解释和论辩的过程,而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建构的两个基本理论维度。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构成了法律解释学研究的三大基本问题。因此,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从法哲学的视角展开。同时,法律解释的过程还是一个要不断地实现理性化的过程,法律方法则是理性建构有效的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取径。故而,人们还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探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
基本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根据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缩小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另外还有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
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严格地理解与把握整个法律的精神,较少解释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倾向于狭义解释。
2、广义解释:广义解释称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社会条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会作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民法法系国家较倾向于广义解释。
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文法、文理、字面、平义解释。
2、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通常使用的方法(语法、语言习惯、逻辑等)以阐释该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忽视法律条文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机械适用法律。“诽韩案”
不符合法律意旨;语意模糊,应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法意、立法、沿革解释。
结合“历史文献”了解法律法律的含义:制定法律时的提案说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讨论草案的记录;其他历史文献。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江平教授认为是指“当事人自愿履行,并实际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包括“当事人自愿履行,并实际未履行完毕的”和“当事人表示自愿但又反悔的”。
1990年《铁路法》“提供饮用开水”。是否免费。
取缔站内厕所收费。站内指“火车站范围内”还是“火车站站台内”。
5、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6、论理解释
1、体系解释
系统(逻辑)解释。被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法律体系)中,通过法条间相互关系解释法律。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法意解释
3、扩张解释
扩充、扩大解释。
法律条文含义过于狭窄,扩大其含义覆盖范围,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解释方法。
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院司法解释: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4、限缩解释
限制解释。
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宽泛,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缩小其含义覆盖范围的解释方法。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诽韩案”的直系血亲
5、当然解释
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依法律规范目的、逻辑上的关联等,将该事项解释为该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一种解释方法。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刑法第227条第2款“倒卖车船票罪”,仅指汽车票、船票。若倒卖飞机票,当然也构成犯罪。
禁止攀摘花木——禁止刨根伐干。
6、目的解释
根据立法目的,也可指当前条件下的客观目的。
善意取得制度
购买商品房是否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
《民法通则》23条,公民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
最高院司法解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梁慧星教授,从立法目的看,该解释错误。
7、合宪性解释
根据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
“工伤概不负责”。
最高院1988民他字1号批复:
“工伤概不负责”违背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8、比较解释
援引、借鉴或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阐释本国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9、社会学解释
将社会学的方法应用于法律解释,通过社会效果和法律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解释方法。
通过这种解释,可更为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社会内容和利益所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法律适用符合社会政策。
三个效果的统一
法律解释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需要综合运用,但一般应遵循以下位阶: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根据法律解释的方式和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立法解释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的解释
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情形
审判解释:最高法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检察解释:最高检对监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的情形
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
学理上,其他不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解释,也应归入行政解释。
主体享有立法权,实质上也是立法活动。
司法解释与法律渊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中,作出的法律解释最多、影响最大的是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
有利于填补法律漏洞、统一法律适用、为立法及制度创新积累经验。
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特征(公开性、权威性、规范性、普遍性),在法律适用中援引。
但不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中国现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国还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释类型: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哪些机关和部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中央军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权限划分
(1)按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5)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解释。
上述解释法律的权限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释体制可以这样概括:全国人大常委处于法律解释的主导地位,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实行法律解释权的集中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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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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